正文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製度研究及建議(1 / 2)

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製度研究及建議

思政研究

作者:張磊

【摘要】失地農民是我國城市化改革進程中所產生的一個特殊群體,失地農民失去其生存的物質基礎,生存權受到威脅,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製度。簡要論述了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製度的原則,建議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與城市社會保障體係相銜接的社會保障製度,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係,並為其建立相應的就業機製。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一、我國失地農民麵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化進程的不斷發展,我國失地農民問題不是一個小問題,而是關係到我國城市化、工業化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必須要重視和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問題,隻有這樣才能順利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才能順利實現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要解決我國失地農民的問題必須首先要正確認識它們,盡管各地失地農民補償費用、失地後就業情況和收入差異較大,但是總體來說,他們麵臨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麵:征地補償問題、社會保障問題、收入問題。

從各地情況看,失地農民中隻有極少數能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他們既有別於農民,又不同於城市居民,成為一個邊緣群體。他們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處於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失地農民由於在就業、收入等方麵的不穩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來越受到衝擊。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麵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導致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

二、我國失地農民麵臨問題的原因分析

首先,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明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集體”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符合產權主體的特征。從所有製內容來看,國家和集體在法律關係上是平等的兩個主體,實際卻表現為國家高於集體,國家可以通過城鎮化征收和征用集體的土地,反之則不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結果導致土地被少數人控製,許多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被侵害,也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既得利益的農民的權利,卻被國家或其他鄉鎮村組織侵害。”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模糊和缺失,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並且在全國範圍還不均衡,因此集體所有製這種形式在一定階段內仍將存在。從法律方麵看,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也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

其次,現行征地法規製度不完善,其公正性還不能保證。盡管國家出台了一係列關於征地法規製度,但是總體上說還不能保證征地過程、征地補償的公正性、合理性。例如同類土地因征用項目不同而補償標準不同,很容易引起了農民的不滿。從近年被征占地的情況看,由於被征占土地的用途和用地單位的性質不同,給付征地補償費的情況也不同,同地不同價的現象非常普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補償標準與其他征地類型相比偏低,都在1萬元左右,最低的每畝6000元,但城區建設用地補償地價則遠遠高於這個金額。

最後,我國社會保障體係本身並不完善,更別提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了。農村基本未實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目前僅有很小範圍的城郊失地農民享受了低保。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製度還未建立,盡管各地政府對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日益重視,一些專門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製度開始出現,但仍處於探索階段。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建設存在的問題還很多,例如資金來源單一,目前主要來源於政府的土地轉讓收益,對於政府來說(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是一筆沉重的財政負擔;對失地農民提供的保障隻能是滿足其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失地農民抵抗風險的能力很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