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的理念
法製天地
作者:蔡寒蕾
【摘要】通過界定經濟法理念,探索其內在價值及實現方式,有利於深化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進一步揭示經濟法的本質,提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理念的確定在經濟法實施過程中,尤其是在執法和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理念;社會本位
一、經濟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漢語當中的“理念”一詞出現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從德語Idee翻譯(意譯)而來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觀主導之下的某種基本觀念。哲學家關於理念主要是兩種不同的方向:一種認為理念是具有根本性的至上精神;另一種認為理念是不能脫離客體而存在的思維方式。我國最早闡述法律理念的學者是台灣地區法學家史尚寬,他認為“法律之概念,謂‘法律為何者’;法律之理念,謂‘法律應如何’。前者為存在之問題,後者為價值之問題”。
筆者認為,首先,法理念是指法的存在與發展的各種應然規定性。其次,法理念是法的指導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法適用的最高原則。最後,法理念也是實踐中包括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在內的各種社會成員對法的基本態度和行為準則。法理念屬於法的上層建築,是法的意識形態,指導具體的法律規範和法律製度,是具體法律製度的靈魂與核心,並且反作用於經濟基礎。不同的社會成員對法的應然性也會產生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主觀上的法理念與客觀上的法的應然性並不必然一致,現實當中的法律製度可能也存在不合理之處。狹義的法理念特指反映部門法的內在精神或本位觀念。廣義的法理念還包括了實踐中包括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在內的各種社會成員對法的精神、宗旨、價值、原則等的主觀認知、基本態度和行為準則等。
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的現象內在本質和規律的抽象概括和歸納,是經濟社會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在認識和研究經濟法理念時,首先要對經濟法的現象進行升華與抽象,發現經濟法的內在本質和客觀規律。其次,要從宏觀上、整體上認識經濟法現象,不能片麵地認理解經濟法現象。經濟法理念不僅是經濟法的內在精神,是經濟法適用的最高原理,而且是對經濟法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製定的根本,主導著一個國家的經濟法律的製定與調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賦予司法者以實現利益平衡為原則的適當裁量權,決定其傾向性以及實際作用。因此,全麵的理解經濟法理念的含義有著重要的法製基礎和現實意義。
二、經濟法理念的價值
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理念和價值的解釋一直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經濟法理論的係統性形成和走向科學化,有賴於經濟法基本範疇的提煉和成熟。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理論範圍內的最高抽象層次,可以揭示和概括經濟法的本質、一般規律和特點,指導經濟法正確實踐。
首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為經濟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現實基礎,探索經濟法理念使得經濟法學理論可以進一步成熟與完善,從而可以不斷加深對經濟法學的認識,推進現代法學理論的革新。
第二,經濟法理念可以評判經濟法的製定與實施是否合理,國家的幹預行為是否有效、合法,預防和矯正國家在經濟立法、經濟執法或經濟司法中出現幹預不當行為,使得國家以經濟法進行幹預的行為可以實現形式合理和實質合理相統一,促使經濟法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經濟法堅持以社會為本位,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是生產經營者都必須保護消費者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國家利益和人類可持續發展利益,協調處理好彼此之間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