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法製天地
作者:熊可
【摘要】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一直以來存在較大爭議,但隨著人們對自身價值和人格尊嚴的越發重視,一係列保護受害者精神權利的製度也越發完善,實踐證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製度的建立已成為可能。但目前,我國並沒有完善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立法,因此,將精神損害賠償盡快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很有必要,從而進一步協調立法發展、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與此同時,還要構建相應的國家補償製度,並借鑒國外立法及相關製度,不斷完善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製度。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爭議現狀;國家補償製度;國外立法
一、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現狀
(一)我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
1、民事立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並且《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還對民事訴訟的精神賠償做了具體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②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③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這進一步擴大了民事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範圍。
2、刑事立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到:“受害者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還明確規定了:“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受害者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受害者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還規定到:“對於刑事案件受害者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受害者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說明我國刑事立法隻承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物質損害賠償,而對精神損害賠償是持完全否定態度的。
(二)我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現狀
1、2001年1月11日,羅湖區法院對全國首例因強奸引起的貞操權索賠案作出具有突破性的判決,判決指出:由於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強奸行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給原告造成巨大精神痛苦,被告應當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賠償人民幣8萬元。2002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法院有關賠償受害人8萬元的判決,駁回受害者姚某要求罪犯劉某給予4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起訴。最終,受害者姚小姐並未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2、2007年4月,葉某駕車將正常步行的李某撞死,事後逃逸,在葉某交通肇事罪審理的同時,李某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葉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在2007年的售票員朱玉琴掐死教授女兒案中,北京市一中院在終審判決撤銷了原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改判賠償30萬元,加上其餘項目的45萬元賠償,晏教授夫婦共獲賠75萬元。這一典型案例說明在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可能。
從以上的現狀來看,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和司法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一方麵,刑事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對於他們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強烈要求得到賠償,並且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也表現出對受害者的同情和對原告精神賠償損害訴求的支持;另一方麵,立法僅支持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物質損失賠償訴求,而不支持他們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
二、我國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