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社會下個人信息泄露所引發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思考
法製天地
作者:楊丹鳳
【摘要】個人信息權是存在於任何載體上的,可以直接或間接標識個人的信息。本質上屬於具有財產性的人格權。在高度信息化發展的社會中,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私生活的安寧受到了極大的打擾。我們不僅要在立法上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同時也要求每個公民在生活中提高警惕,保護好個人信息。
【關鍵詞】網絡社會;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一、案情簡介
每年暑假,在法學院大三的同學報名參加司法考試之後,總會接到數條特殊的短信。它們一般來源於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寫著“XX司考培訓機構,所有學員司考通過率80%”或“XX司考機構,祝您司考成功”等內容,悄然發到剛剛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同學手機中,有些短信甚至發到了學生家長手機上,讓人不禁懷疑,到底是誰泄露了我們的報名信息?
事實上,類似於上述的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比比皆是:剛剛生產完畢的產婦接到各種各樣的推薦奶粉、嬰幼兒產品的電話;上課或上班時突然接到辦理貸款的推介電話;剛剛買完車就接到數個保險公司的推薦短信。在生活中,大多數人接到類似的電話或者短信可能很快就會將這些忘在腦後,但是在信息化發展迅速,民眾維權意識加強的今天,人們漸漸認識到個人信息對於保護自身隱私的重要性。
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和網絡的普及,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有限資源,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脅,個人信息的侵權現象屢有發生,利用個人信息的新型下遊犯罪更是屢禁不止,為法學界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在當今愈加擴張網絡社會下,我們在使用互聯網時受到無所不在的“監視”,個人信息也更容易被收集也更容易被傳播,個人信息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脅,亟待法律保護。筆者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台之時撰寫此文,旨在對當今網絡社會下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做出一定分析。
二、個人信息的概念
對於個人信息,學界一般存在三種定義方式:一是“個關聯型定義”,指個人信息是所有與個人有關的信息的總和,它包括了生理、心理、家庭、經濟等各方麵信息。若采用此種定義,則個人信息的範圍太大,不利於準確理解個人信息的內涵。二是“隱私型定義”,指個人信息是限定在於無關社會利益的,公民所不願透露的有關人格尊嚴的信息。三是“識別型定義”,這也是目前在國際上采用比較廣泛的一種定義方式,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識別個人的信息。筆者比較讚同列舉加識別型的定義方式,列舉將較為抽象的法學定義簡單化,使人們更容易理解。我國學者齊愛民即采用該種方式將個人信息定義為“個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醫療記錄、人事記錄、照片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對照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信息”。
具體的個人信息有以下兩類:一是可直接標識個人的信息,指可以直接通過該信息標識特定個人,如姓名,住址、指紋、DNA、電話、肖像、身份證號碼等。二是可間接標識個人的信息,指不可以直接指向特定個人,但能通過多個間接個人信息組成直接個人信息標識特定個人,如性別、身高、出生年月日、住址、婚姻家庭情況、職業、宗教信仰、個人習慣、個人收入、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網絡活動蹤跡、網上購物嗜好等。
三、個人信息的保護的必要性
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我們無不遭到個人信息受到侵犯所帶來的困擾。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個人資料被視作一種財富,通過網絡等方式被成千上萬地收集起來,一旦這些信息泄露,可能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題客調查網、中國雅虎和民意中國網,對11163人進行的調查顯示,93.8%的人有過因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困擾。75.4%的人表示從未接受過與個人信息安全相關的教育或培訓。86.0%的人期待國家盡快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