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思考
法製天地
作者:周琦 王燦 黃相飛
【摘要】本文從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性出發,在知識產權保護範疇內,闡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沿革,並在此基礎上展開知識產權製度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爭論,討論如何高效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保護,並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研究。
【關鍵詞】知識產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問題產生的背景
在社會發展和曆史進步的過程中,人類創造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是創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勞動的結晶,而且凝聚了民族精神、傳承了民族文化,在維係人類創造力、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等方麵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是人類文明之路繼續前行的源泉和動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了很多隨時代遷徙而容易湮沒的文化記憶,現代文明的發達離不開這些曆史遺產的沉澱積累。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世界日趨全球化的今天,人類在享用其現代成果同時,也逐漸發現自身曆史、文化、地域環境相關的藝術、知識,甚至是日常傳統生活形態都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肆意開發、利用各種文化傳統之餘,卻忽視了對世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使其瀕臨滅絕的邊緣。
為了維護全球文化多樣性,世界各國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方麵已達成共識。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係,基本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製化。本文從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性出發,在知識產權保護範疇內,討論如何高效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沿革
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地為快速發展經濟,大量文化古跡遭到空前的破壞。為了保護瀕危的文化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9年11月,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會議上,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提出了民間傳統文化的概念;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提出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正式啟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在我國,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進行了解釋和分類。該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內容廣闊、種類繁多,本文的觀點是作為文化遺產的特殊類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些基本特征,盡管各種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不同的特征上可能會有所側重:1.無形性,相對於物質文化遺產的“有形性”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蘊含在具體事物之中的民族的思維方式、價值訴求、宗教信仰和文化心理結構;2.活態流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內涵和價值是通過人的活動表現傳達給大眾的,是通過相互間的互動、彼此的交流而延續的;3.唯一性,是一定時代、環境的產物,代表著當時當地獨有的文化信仰和生活方式,展示著一段時期、一個民族的生活風貌、情趣和藝術創造力;4.傳承性,在漫長的曆史過程中,人們依靠口傳心授、言傳身教等傳承活動在群體內部的成員間傳播和發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存和延續。
三、知識產權製度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爭論
隨著現代技術的進步,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經濟、科學和商業等方麵都表現出了更加巨大的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增長的重要性,以及不斷消失的文化及生物多樣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逐漸被世界各國重視。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製並未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其中,他們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了現代技術或產品,一邊強調現代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邊形成了對市場的壟斷攫取利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地群體或團體則不但得不到任何回報,反而受到該知識產權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