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公司股東權轉讓的法律效力(1 / 3)

論公司股東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法製天地

作者:向陽明月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權利的行使和保護變得日益重要,能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為自己謀利,非常關鍵。其中,公司的股東權,隨著眾多公司的成立和興盛而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公司的股東權不僅包括從中獲取利潤等積極行使的方式,也包括依法轉讓這種流轉的方式。股東權轉讓除了簽訂股東權轉讓合同,還包括其他很多種情況。

【關鍵詞】股東權;轉讓;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在當今社會也作為一種獨立的的民事權利而存在,它的特征在於資本性和可轉讓性。在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交易的迅捷要求決定了股東權轉讓的普遍和頻繁。盡管合同自由原則應該貫穿整個市場交易過程,國家公權力不應太過於幹涉,但是對於轉讓的主體,方式和限製等細節,仍然需要法律的明確規範。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大致可分為兩類:協議轉讓和非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是指兩方基於意思自治原則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以轉讓股權,包括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非協議轉讓主要是指依據特定的法律事由而當然發生的股權轉讓,主要情形有法律繼承,法院的強製執行股權轉讓以及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

一、協議轉讓

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限製性規定是否有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區別對待。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更強調資合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就意味著轉讓股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通過公司章程剝奪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定權利。然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更強調人合性,公司法的很多規範都存在但書條款,公司法第七十二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規定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字麵上理解,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禁止股權轉讓,然而若是照此理解,勢必會侵害部分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禁止股權轉讓是否有效,尚存爭議。

然而,現在得到了普遍認可的轉讓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對公司內部成員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理論上是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東權的,沒有其他限製,隻需雙方達成合意即可。這也充分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這種情況下的轉讓隻是影響到公司內部的股東的相關權利的百分比係數。

(二)對公司外部人員轉讓

《公司法》第71條股東對股權轉讓作出了規定,有效地實現股東退出公司管理機製的意願。其中包括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行使的優先購買權。

這裏有兩個問題:

第一,涉及到股東表決權問題,對“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何理解,一種理解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原則上海股權一份,不論股權多寡,就有一表決權;另一種理解認為,股東以其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即一般采取資本多數決議製。

對此,第二種理解妥當一些,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當然,我國法律也授權股東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和計算表決權的方法,這樣更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小股東的權益。

第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使股東可以強製轉讓其股權,因為其他股東要麼同意這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麼自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不能絕對否決該股東的轉讓其股權的申請。

(三)股權轉讓的程序

1、簽定股權轉讓合同: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要簽定股權轉讓合同,一般認為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要約承諾的方式雙方對合同內容達成共識,如果不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轉讓合同,一般認為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與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隻是確定了買賣雙方之間的財產權利的再分配,並不當然發生股權轉讓,還需要雙方貫徹執行相關的規定,積極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