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與完善我國社區矯正評估機製
法製天地
作者:鄺平
【摘要】建立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機製的重要意義在於:風險評估是分類管理和獎懲考核的前提。如果不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風險有準確的評估,那麼分類就不具有科學性,進一步的矯正措施的適用也必然具有盲目性。總體來看,我國現有的風險評估或者類似於風險評估的測量機製不夠完善,表現在:評估的指標具有隨意性,評估方法的科學性不強、理論化程度不高,並且各地做法不一,評估結果也千差萬別。因此,我們主張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建立全國統一的、科學的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機製。
【關鍵詞】社區矯正;風險評估機製;風險評估指標
一、問題的提出
作為當今世界範圍內行刑製度發展趨勢與潮流的代表,社區矯正製度已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刑罰製度。和傳統的監禁刑罰相比較,社區矯正製度更具有當代所倡導的正義、人道和效益等價值追求,更能應和如今刑罰理論界的呼聲,契合當今刑罰理論的學理特點,同時,在推動和鼓勵罪犯完成自我改造方麵具有積極作用,能更好地實現刑罰的功能目的。
二、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中的“風險”
風險指的是一種可能性。研究“風險”,一方麵是要研究風險的有無,另一方麵,更重要的是要確定風險的大小。這就決定了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中的“風險”具有以下特征。
(1)風險的有無和大小是通過一定的指標加以測評。既然風險是事件未來發生的可能性,那麼隻能通過現有的要素來判斷這種可能性的有無和大小。在理想的科學狀態下,各項指標高的,風險就大;各項指標低的,風險就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風險指的僅僅是一種可能性。風險大的事件,在未來也未必真就發生;風險小的事件,在未來也可能恰恰會發生。這樣看來,風險評估不是為了(也不可能實現)在每一個個案中都獲得對未來的準確的預知和把握,而是要從整體上把握各項指標與風險之間的相關性。
(2)風險評估的結果就是把評估對象歸屬於一定的風險類別之中,也即將具有同類風險特點的群體加以歸類、整合,從而采取相應的管理對策。一方麵,這種管理對策對於評估對象的適用是具有或然性的——評估對象完全有可能即使在不適用這種管理對策的情況下,也不會把風險轉化為現實;但是另一方麵,這種管理對策對於評估對象的適用又是具有科學性的——在理想的科學狀態下,對於具有同類風險特點的評估對象適用同樣的管理對策,是我們在麵對未來風險時不得不采取的最佳方案。
(3)上述結論討論的是“理想的科學狀態”下的問題,也即是以各項評估指標能夠科學地、準確地反映風險大小為前提。但事實上,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實踐中的風險評估指標未必能準確地指示出風險的大小。我們需要盡量準確地設定各項指標,並科學地運用之,但是這種“誤差”是不可避免的。
三、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的指標
風險評估的指標也就是評估風險時應當考量的要素。選取怎樣的指標加以評估,直接決定了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我國目前的風險評估或者與之類似的測量手段在評估指標的選取上比較粗糙,“初次測評主要圍繞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展開,而階段測評主要圍繞社會交往、社會心態、公益勞動、技能情況等方麵展開。”這種指標設定方法在指標類別劃分和意義定位上還有待進一步改進和科學化。
另外,我國有學者主張,可以把影響犯罪人的因素主要分為兩種,一是犯罪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二是犯罪人的行為表現。前者包括生物性因素(年齡、性別、精神狀況)、心理學因素(氣質、性格、個性傾向性)、社會環境因素(家庭、學校教育、婚姻、職業);後者包括犯罪前的行為表現、犯罪中的行為表現、犯罪後的行為表現這種治標設定方法雖然比較全麵,但是沒有突出測量風險的目標,而僅僅是對影響人身危險性的可能因素的一個彙總,不利於工作人員通過這些指標把握服刑人員風險的大小。
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借鑒加拿大等國的風險評估經驗,將風險評估指標分為靜態因素和動態因素。其中,靜態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員即成的、無法改變的因素,而動態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員生活中的一些可變因素。具體而言:
(1)靜態因素:
犯罪記錄,包括前科次數、收押年齡、刑期長度等。
犯罪類型、犯罪情節及其社會危害性,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所使用的手段、犯罪的主觀方麵、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等。藥物濫用史,包括吸毒、酗酒、依賴其他嗜癮品等。個人生涯,包括犯罪前的受教育程度、就業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