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不動產物權變動和交易安全
理論研究
作者:臧洪偉
對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相關問題,我有許多疑惑之處,為此特地看了王茵著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和交易安全—日德法三國變動模式的比較研究》一書,閱讀之後感覺受益匪淺。
作者這本書本來是其博士論文修改而成,內容豐富而結構嚴謹,他從曆史發展背景、製度演變過程、法典原則規定、判例理論形成、配套製度的作用等角度出發,對當代大陸法係-主要是德、法、日三國物權變動製度的法律構成進行解析,文章采取了了大量的全新資料,詳細考察了這些國家的法律理論、法律製度以及立法經驗,並且作者為了深入研究,通過從經濟、社會和法律背景等方麵進行分析,與此同時他還對實施該製度的成本、效果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分析和評價,通過理論到實踐,成本到效益等方麵對比,從而比較得出法律製度的相關經驗。他這樣的嚴謹學風,以及為求研究而親力親為不怕辛苦的求學精神值得我輩認真學習。
在其著作中,他認為我國物權變動的研究必須重視物權排他性後果與第三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在物權法中必須建立有關物權變動與第三人保護的規範,隻有這樣才能抓住物權變動製度的核心與關鍵-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而第三人利益實際上是市場經濟交易秩序的化身,社會整體的正常經濟秩序就是由一個個第三人連接起來的,因此保護第三人的物權變動製度才能實現保護社會交易安全的目的,才能有效的促進經濟流轉和市場發展,保證一個可信賴的交易鏈的形成。我覺得王茵提出的這個觀點很新穎,也很具有研究價值,在此之前我國物權變動問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起碼沒有與交易安全問題聯係起來,或者雖有部分學者著述已經強調了物權變動和第三人交易安全的關聯性,但他們的著述主要集中於對法典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和介紹和評價,雖然各有所側重,但沒有進行相互之間的比較。而作者卻是通過德、法、日三國的物權製度比較,並且對其產生理論,法律背景等方麵分析比較,從而分別指出三國關於物權變動製度的優劣,進而對我國物權變動相關製度提出立法和司法的參考性建議和評價。眾所周知,在我國法律製度建設過程中,我國大量移植了外國法律法規,然而法律製度都有其形成的曆史背景和逐漸適應現實社會的演變完善過程,對此我們必須縱觀外國法百年以上的發展史,動態的把握物權變動製度在該國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理性移植,進行科學合理的製度選擇。
作者在分析德、法、日物權變動製度時,認為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上,三國各有特色。法國主要是意思對抗主義,登記僅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這一對抗要件主義的形成是由意思主義的形成流程和廣泛意義上的公示主義動向的相互影響與排斥並最終妥協調和的結果。最初法國采取這種立法模式最大的缺陷是第三人問題在理論和實務界的解決,而經過不斷地研究探索法國的公示製度建立,與獨具特色的公證人製度完美契合,在實務上基本維護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德國主要是形式要件主義。德國以薩維尼的思想為出發點的物權行為理論為許多法學家所接受,其確定了三項原則:區分原則、形式主義原則、抽象原則或無因性原則。其主要思想是認為物權變動與債權行為是兩個法律事實,分別基於物權合意和債權債務意思一致,並且物權行為的效力不依賴於其原因行為,物權變動的獨立的意思須依據一種客觀能夠認定的方式加以確定。而日本比較具有特色,日本法繼受法德兩國理論,由於是在對法德不動產物權變動製度存在誤解及對這種誤解的糾正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形成了不同於法國意思主義和德國形式主義的獨特日本法主義。其中最具有特色的無疑是背信惡意第三人製度,對於這一條的第三人對抗問題,日本法最終確定了自己的背信惡意者理論。背信惡意者理論具體而言是原則上保護惡意人,但違反誠信原則者除外,即帶有實質違法性的人例外使其不能主張登記欠缺,日本的背信惡意第三人理論和第94條第2款的類推適用則是利益衡量結果,或者是日本特色的物權變動理論形成與利益衡量論鬆偉確立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利益衡量理論指導下的日本物權變動理論,其特色表現為在物權變動理論上采取法國的意思對抗論,從而與德國的有著本質不同,但又因利益衡量的結果導致第94條第2款的廣泛使用,從而使登記的公信性在物權變動領域發揮較大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第177條的對抗法理;同時日本法的對抗理論也不同於法國,除了形式上的登記物編主義之外,還有中間省略登記之存在這一最大不同之處。現如今從實務來看,日本其實已經賦予了登記的公信力,其操作更接近於德國的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