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來自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據(1 / 3)

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據最早主要來自於美國。在BERLE和 MEANS之後,1963年,LARNER曾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的所有權及控製權狀況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在這200家公司中:(1)沒有一家公司的股份被一個人、某一家族或某一集團掌握80%以上而實行個人(或家族集團)絕對多數控製。(2)隻有5家公司是由某一家族或某一集團通過掌握50%以上的股份(少於80%)而以多數股權實施控製。(3)有26家公司是由某一家族或某一集團通過掌握10%以上(但少於50%)的股份或者利用控股公司或其他合法手段而以少數股權實現控製。(4)其餘的169家公司(占84.5%)是由專職經理人員所控製。

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利用財富500強公司樣本,檢驗了美國公司管理者擁有不同比例的股份時對公司價值(托賓Q)有何影響,他們發現當經理持股在0~5%的區間時,公司價值與經理持股呈正相關關係;當經理持股在5%~25%的區間時,公司價值與經理持股呈負相關關係;超過25%時,又變為正相關關係;他們認為,在0~5%區間和25%以上時,更多地體現了“激勵相容效應”(CONVERGENCEOFINTERESTSEFFECT),即經理持股越多,與股東的利益越一致,而在5%~25%的區間時,體現了“壁壘效應”(ENTRENCH-MENTEFFECT),即經理通過持有一定量的股票而抵製外部的敵意收購,從而降低了公司價值。STULZ(1988)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呈倒U形關係。MCCONNELL和SERVAES(1990)的研究也支持這一結論,他們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在達到40%~50%之前,與公司價值正相關;當超過這個比例之後,則與公司價值負相關。HERMALIN和WEISBACH(1991)發現了更複雜的非線性關係;當經理持股在0~1%區間時,與公司價值(托賓Q)正相關;1%~5%區間負相關;5%~20%區間正相關;超過20%又變為負相關。SHORT和 KEASEY(1999)利用1988~1992年期間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225家公司樣本數據,檢驗了經理持股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發現經理持股在0~12%之間時,與公司價值正相關;在12%~41%之間時,與公司價值負相關;在持股超過41%時,與公司價值正相關。這個結論與MORCK等人(1988)基本一致。所不同之處在於由於美國的外部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受到法律限製,並且美國經理層更易於利用反並購條款來抵製外部接管,所以美國經驗數據顯示的激勵效應和壁壘效應區間要低於英國經驗數據結果。

隨後的文獻發現美國公眾公司股權也並非完全分散,DEMSETZ和LEHN(1985)利用美國511家公司的樣本數據,實證檢驗了股權結構的影響因素和股權結構與公司利潤之間的關係,發現樣本公司前五大股東股權集中度均值為24.81%,前十大股東股權集中度均值為37.66%,說明美國公司股權結構也並非高度分散。同時他們發現,股權集中度與公司規模負相關,與公司經營環境的穩定性正相關,與公司受管製程度負相關,與股東的非利潤偏好正相關。實證檢驗的結果表明,股權集中度與利潤率之間無顯著相關關係,其相關係數為負但不顯著。HOLDERNESS和SHEEHAN(1988)發現美國有上百個公眾公司擁有持股超過5%的股東。HOLDERNESS,KROSZNER和 SHEEHAN(1999)利用1935年1419家美國公眾公司和1995年4202家在美國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公司樣本數據檢驗了美國管理層持股結構演變的趨勢,發現管理層持股趨於增加,均值從1935年的12.9%增長到1995年的21.1%。實證檢驗發現經理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的關係類似於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的結果,但是這種關係以1995年的數據檢驗相對不顯著。作者研究發現,不同時期市場的波動性和如套期保值等金融工具的廣泛使用最能夠解釋經理持股比例的增加,現代的金融市場比過去的金融市場波動性更小,經理持股的風險相對降低,經理可以運用金融工具來在金融市場上操作自己所持股份,規避風險,增加自己的財富。ANDERSON和REEB(2003)利用標準普爾500自1992~1999年的樣本數據,實證檢驗了公司創立的家族持股與公司績效的關係。他們發現,家族持股公司占樣本公司比例的35%,家族公司中家族持股均值接近18%;平均來說,家族控製的董事會席位比他們所持股份比例大2.75倍,說明美國有相當比例的公眾公司股權並非高度分散化,家族企業作為大股東控製的一種類型仍然廣泛存在。作者發現,創業家族持股的公司績效好於其他公司,原因可能是創業家族對公司更加認同,其利益與公司發展更為一致。同時,創業家族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呈倒U形關係,在持股量大約超過1/3以後,其相關關係開始遞減。他們認為,家族持股公司並非是一種無效率的安排,如果在一個管製良好、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下,公眾公司的家族持股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許多研究文獻探討了經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JENSEN(1986)用一個石油工業的例子說明經理選擇用自由現金流(FREECASHFLOW)再投資而不是回報投資者。LANG,STULZ和 WALKLING(1991)發現低托賓Q值和高現金流的企業作為收購方其股東回報最低,他們的結論支持了JENSEN的代理理論,在其理論中,最嚴重的代理問題發生在有很差投資機會和過多的現金這樣的企業裏。MORCK,SHLEIFER和VISHNY(1990)、LANG和STULZ(1994)、COMMENT和JARRELL(1995)均發現了公司多樣化經營對公司價值有負麵影響的相關證據。DENIS,DENIS和SARIN(1995)利用美國933家大型工業公司樣本數據,研究了多元化戰略與管理層持股比例之間的關係,發現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多元化呈顯著的負相關關係。同時,公司價值與管理層持股比例正相關,與多元化程度負相關。公司控製權市場的威脅、財務危機和管理層變更這些監督機製在20世紀整個80年代顯著減少了公司的多元化程度,使得公司業務趨於專一,這些證據均支持代理理論的研究成果。對於經理層抵製接管的研究,DEANGELO和RICE(1983)以及JARRELL和POULSEN(1988)均發現當公司公開宣布對章程進行反接管修改,例如絕對多數條款要求超過75%的選票才能改變董事會時,降低了公司價值。RYNGAERT(1988)、MALATESTA和 WALKING(1988)發現,經理層采取毒丸計劃來抵製外部接管時,也會減少股東財富。另外,BARCLAY和 HOLDERNESS(1989)第一次係統地利用在美國NYSE和AMEX上市的公司1978~1982年發生的63起大宗股權交易數據度量了控製權收益。他們發現,大宗股權交易價格與交易宣布後公開市場股價相比有相當大的溢價。樣本公司平均有20.4%的溢價,樣本中有超過80%的公司大宗股權交易價格高於公開市場股價水平,平均溢價金額超過400美元,分別占大宗購買總金額的13.1%和公司權益價值的4.3%。多元回歸分析表明:控製權收益隨著公司規模的增加以遞減的速率增加,隨著收購股權的比例增加以遞增的速率增加,當收購方為個人時,被收購公司具有高的杠杆率、低的股票回報方差和高的現金及流動資產都與控製權收益正相關,交易前低的公司績效與控製權收益負相關。HOLDERNESS和SHEEHAN(1998)利用美國NYSE和AMEX上市的101家擁有持股超過20%的大股東或管理層的上市公司及其配對樣本,間接研究了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否是對大股東的一種約束,發現擁有大股東的上市公司和分散持股的公司在組織結構和內部治理機製上並無明顯差異。通過事件研究,他們發現在並購、重組、清算等過程中,擁有大股東的公司其外部小股東在事件期間均獲得超額的累積非正常收益,並且所獲收益與分散型公司股東在類似活動中所獲收益並無差異。他們認為,這表明在美國法律對大股東的侵占行為具有強有力的約束作用,從而平等地保護了外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