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我們融合了代理理論、企業合約理論和產權理論的相關研究成果,為分析公眾公司的代理問題、治理機製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建立起了一個基本的理論框架。

我們發現,這三種理論其觀點實際上是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融合、相互補充的。我們以公眾公司最基本的代理問題作為理論的邏輯起點,代理理論強調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最新的文獻發現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弱化代理衝突、提高公司價值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治理機製,但它並沒有研究這種機製為什麼有效的深層機理。企業合約理論從合約的不完備性和信息的不對稱這兩個視角補充了代理理論的某些不足,指出:剩餘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配置不當、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以及機會主義行為等因素會強化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加劇代理問題。產權理論則深入探討了政府製定法律及其實施對於界定產權結構、保證交易公平和公正的極端重要性,從而解釋了代理理論中法律對投資者保護作為一種有效的公眾公司治理機製的根源所在。產權理論對不同所有製效率的爭論也深化了我們對所有製的認識,為我們後續實證研究的可檢驗假說提供了一個理論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