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我們以我國證券市場2002~2004年的上市公司為樣本,沿襲LAPORTA等人(1999)的研究方法,將上市公司按照其最終控製人的所有權性質區分為國有控製上市公司、集體控製上市公司和民營控製上市公司,我們又進一步將國有樣本細分為中央政府控製、省級政府控製、市級政府控製、縣級政府控製和高校控製五種類別,並分別研究了全體樣本公司最終控製人的不同類別以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國有控製樣本公司最終控製人的不同類別以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民營控製上市公司的金字塔控製之下最終控製人的所有權比例、控製權與所有權分離程度以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

對於全體樣本公司而言,研究結果表明,國有、集體和民營這三種不同所有製形態最終控製人類別其公司價值並沒有顯著不同,這可能說明這三類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水平相當,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合理估計其公司治理水平相當低,都存在較為嚴重的代理問題。

對於國有控製樣本公司而言,回歸結果表明,隨著政府層級的提高,公司價值增加,這既有可能與高層級政府所控製的國有上市公司擁有較好的資源和具有較高的壟斷性有關,也有可能與低層級政府所控製上市公司存在較為嚴重的代理問題有關;國有控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托賓Q值呈正U形關係,說明第一大股東集中持股既存在“利益相容”效應,也存在“利益衝突”效應;資產負債比率與托賓Q值呈顯著負相關關係,說明預算軟約束問題在國有上市公司依然比較嚴重,負債並不能起到良好的治理作用。

對於民營控製樣本公司而言,回歸結果表明,金字塔控製結構下民營最終控製人的所有權比例與托賓Q值正相關,說明隨著其在上市公司權益的增加,其與上市公司其他小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降低了代理成本,提高了公司價值;而控製權與所有權分離指數與托賓Q值負相關,分離程度越高,托賓Q值越低,說明民營控製上市公司最終控製人控製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不利於公司價值,較高的分離程度導致了較為嚴重的利益衝突,加大了代理成本,從而降低了公司價值。與國有控製上市公司樣本回歸結果恰恰相反,民營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托賓Q值呈倒U形關係,這可能說明這兩類上市公司的代理問題其表現形式並不相同;民營控製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比率的回歸結果同樣與國有控製樣本的回歸結果顯著不同,其與托賓Q值顯著正相關,說明對於民營控製上市公司而言,負債減少了公司內部人可以使用的自由現金流,起到監督的作用,從而能夠發揮一定的治理效應。

第5章 最終控製結構、投資者保護與公司價值

根據本書理論部分的探討,本章我們引入一些外部治理因素,包括中國各地區市場化進程指數、政府幹預指數、法治水平指數等等,來檢驗這些機製是否能夠約束公司內部人的侵占行為、降低代理成本,從而起到一定的治理作用。由於數據的可得性和本書的研究主題,我們著重研究法律對於投資者的保護這一治理機製所發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