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第四章研究的基礎上引入了市場化進程指數、政府幹預指數、法治水平指數、公司是否海外上市和公司是否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等變量,來考察外部治理機製是否能有效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減少代理衝突,從而提高公司價值。
全體樣本的多元回歸結果表明,外部治理機製對公司價值確實有很重要的影響,市場化進程指數、政府幹預指數和法治水平指數的係數均與托賓Q值顯著正相關,這與我們的理論預期一致,說明競爭越完善、政府幹預越少、法治水平越高,代理問題越小,公司價值越高;公司在海外上市同樣有助於提高公司價值。但是,公司受到過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的回歸結果表明,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作用仍值得懷疑,監管的不成熟及其滯後性使得監管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對國有樣本分類研究的結果表明,外部治理機製同樣對國有上市公司價值有很大影響。市場化程度越快的地區、政府幹預越少的地區和法治水平越高的地區,公司的價值越高;公司海外上市與公司價值之間沒有顯著的關係,這表明海外上市並不能有效地改善國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價值;公司受到過監管機構的處罰虛擬變量的回歸結果表明,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國有上市公司的監管存在嚴重的滯後性和無效性。
對民營金字塔控製上市公司研究的結果表明,外部治理機製改善了公司治理水平,減少了代理衝突,從而提高了公司價值。其中,市場化進程指數與民營上市公司價值之間的關係不顯著,這與民營上市公司基本都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經營有關;政府幹預指數與民營上市公司價值之間也無顯著關係,這說明政府幹預主要會影響國有性質的上市公司,而對民營公司影響不大;法治水平指數和公司海外上市均與民營上市公司價值顯著正相關,說明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確實是一種有效的治理機製;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對民營上市公司的處罰這種機製似乎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仍然非常有限。
由於引入交互項以後存在較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本章試圖對LAPORTA等人(2002)的研究結果進行檢驗未能取得成功;他們的研究表明,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更低的國家,集中的所有權對公司價值的正向影響更大,我們的研究未能得出類似的結論。但我們的研究支 持 了 LA PORTA(1997、1998、1999、2000、2002、2006)、DOIDGE(2004)、CLAESSENS,DJANKOW 和 LANG(2000)、CLAESSENS,DJANKOV,FAN和 LANG(2001)、LINS(2003)和 LEMMON和 LINS(2003)等人的跨國比較研究結果,說明這些研究結論具有普遍意義。
第6章 代理問題、投資者保護與公司價值的進一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