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我們以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作為代理問題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研究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對公司價值有何影響;不同性質的最終控製人所控製上市公司其對外擔保程度是否有顯著不同;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否可以有效地抑製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從而減少代理衝突。
研究結果表明,就全體樣本公司而言,上市公司擔保相對發生額與托賓Q值顯著負相關,說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確實是代理問題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民營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金額要高於國有上市公司;法治水平高的地區,其所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發生金額更小;公司海外上市可以起到一定的正麵作用,但作用並不顯著;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和未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其對外擔保程度並無明顯差異。
國有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所造成的代理衝突並不十分嚴重,因此其對於公司價值不具有顯著影響;不同類型的國有最終控製人其對外擔保相對發生金額並無顯著差異;法治水平高的地區,其所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發生金額越小,從而代理衝突越不嚴重;發行 H股或N股對減少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作用不明顯;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與未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公司其對外擔保行為也沒有十分顯著的差異。
民營控製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發生金額與托賓Q值均呈負相關關係,且大部分模型中其具有相當的統計顯著性,說明對於民營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確實加劇了代理衝突,從而損害了公司價值。由於回歸模型的調整後R平方均很小,且F值不顯著,我們沒有發現民營控製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相對發生金額與最終控製人的所有權比例、所有權與控製權分離程度、法治水平指數、公司是否海外上市以及公司是否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之間存在相關關係。
第7章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