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論壇

作者:趙子臣

摘要:本文從提高礦產資源稅負的可行性入手,分析了原有的資源稅叢量計征的方式的不科學性,簡要探討了資源稅的改革。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

中圖分類號:F062.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8-0058-01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法為1993年1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後來雖對部分稅負進行了調整,但稅收的增長卻明顯落後於資源產品價格的增長。以煤炭為例,1984年山西煤炭資源稅額為0.8元/噸-2.0元/噸,2004年至今為3.2元/噸,同比稅率增長100%左右,而煤炭價格卻有了數十倍甚至百倍的增長,稅負水平明顯過低,企業收入的增加遠遠高於同期稅收的增長水平,以至於煤老板成了“炒房團”、“購車團”的主力軍。再比如石油產品,1994年0號柴油價格在2000元/噸左右,而現在0號柴油價格已經達到9000元/噸左右,但資源稅率仍在14-30元/噸。其他礦產資源的情況也大致如此,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作為不可再生資源的礦產資源卻未能體現它們的價值,同時伴隨的是國家稅收和礦產資源的流失和浪費,同時也不利於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道理很簡單,東西挖出來就能賣大把的錢,不需要多高的技術,低廉的成本,誰還會在乎資源、環保、發展等問題呢!在現有經濟條件下,需要國家從財稅政策上引導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提升礦產資源的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水平,同時也可使作為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惠及全民,助力礦區經濟發展,而不是成為少數企業、少數人牟取暴利的工具。因此,資源稅的改革就成為當務之急。

首先,我們來看提高礦產資源稅負的可行性。具公開資料顯示,滬深上市公司2001年-2008年采掘業的毛利率(整體法)平均值為45.06%,遠遠超過同期全部上市公司22.53%的平均水平。根據本人對2010年采掘類上市公司年報統計,大型煤炭企業開采毛利率在40%左右,石油企業開采毛利率在50%左右,有色、稀土類企業開采毛利率則達到55%-75%。公開資料顯示2010中石油在上遊石油勘探領域實現利潤為1537.03億元,其上繳的資源稅僅98億元,即使上繳石油特別收益金522億元,兩者合計約占其上遊利潤的40%,由此可見2010年三大油企2600億的利潤絕大多數是依靠屬於全民所有的廉價的油氣資源取得的,而真正體現企業管理和技術水平的中下遊產業對利潤的貢獻有限。這也是我們看到三大油企利潤高漲,而煉油行業卻普遍虧損的原因。從上述數據來看,礦產資源類產品的獲取成本還是非常低廉的,不僅不利於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開發利用,同時也不利於促進企業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因此適當地提高礦產資源稅負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

其次,原有的資源稅叢量計征的方式也不盡科學,由於不同產品品種不同,稅負也不同,有些企業就會從產品品種上下功夫,以達到偷逃資源稅的目的。而同一種礦產品,由於其賦存條件的限值,其質量等級不同,售價會有很大的差異,卻要承擔相同的稅負,這樣有會增加資源賦存條件差的企業的負擔。2000年,煤炭資源稅稅率為1.6元/噸,煤炭平均價格為35元/噸,資源稅稅負為4.6%;去年,煤炭資源稅稅率為3.2元/噸,煤炭平均價格在500元/噸左右,資源稅稅負不足1%,稅負率明顯降低。如果把叢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就基本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自從中央決定自2010年6月1日率先起對新疆原油和天然氣兩大資源實行資源稅改革以來,新疆在2010年共計征收資源稅32.4676億元,較上年增加20.1億元,增長164.4%。對新疆財政給予了很大的支持,也促進了地區的民生建設,基本實現了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造福全民的構想,因此新疆擬建議將其他礦產資源也改為從價計征。而且國家也計劃把新疆的經驗在全國進行推廣,這就是一個好的開始,為資源稅的全麵改革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