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排汙權交易製度
經貿論壇
作者:趙凱
摘要:本文從排汙權交易的理論探源入手,分析排汙權交易的現實動因,提出排汙權交易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企業發展;環境保護;平衡點
中圖分類號:X-0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8-0062-01
一、排汙權交易的理論探源:環境危機背景下人類的智慧選擇
所謂排汙權交易製度,就是指在特定區域內,根據該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一定時期內汙染物的排放總量,在此基礎上,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汙指標,並允許指標在市場上交易。①排汙權交易製度之所以在現代法製中得以確立,一方麵與人類勇於檢點自身行為直麵環境危機密不可分,另一方麵亦有其深刻的理論淵源。
(一)排汙權交易的經濟學基礎。“經濟人”假設認為人類經濟行為在市場價格的引導下表現為趨利避害,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每個人都能對所麵臨的可資利用的一切機會本著小中取大、劣中選優的原則進行優化選擇。②可以說對利益的判斷及其取舍成為踐行經濟行為的最初源泉,正是由於環境客觀上所具備的特殊屬性,迎合了人們利己的社會心理,從而導致了環境危機的出現。
(二)排汙權交易的倫理基礎。地球上沒有任何物種能夠與人類相抗衡,即使人類倡導環境保護與治理,堅持可持續發展理論也是基於人類自身需要和利益為考量標準的。然而,近年來頻發的環境危機、氣候異常等事件促使人類不得不重新調整人與環境關係的倫理認知。人類必須認識到自然資源本身具有不被主觀意誌所決定的客觀價值。在人類與自然的關係上,人類必須學會尊重自然的價值,以開放的心態重新定位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從而建立和諧共生的人與自然關係。
(三)排汙權交易的法學基礎。能否將作為排汙權客體的環境容量納入民法財產法的範圍,成為排汙權能否進行交易的關鍵。按照解釋論的思路,環境容量在相當程度上能夠滿足物權客體的相關特征:一是具有可感知性,環境作為一切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生境前提,其具有的物質性是不容置疑的。二是具有相對的可支配性。環境容量雖然在物理上與其所棲生的物質載體相互連接,但在交易時隻要依據時空結合等判斷標準將其劃分為若幹種類或若幹部分的獨立交易單位,就不妨其成為獨立物。三是具有可確定性,隨著技術的成熟,環境容量的精確測算已非難事。③環境容量因其基本具備物權客體特征而獲得了充當權利客體的資格,從而肯定了排汙權的私權屬性,為其自由交易提供了理論支撐。
二、排汙權交易的現實動因:排汙控製困境下的積極求變
(一)行政管製的不足。一是政府環境管理部門與企業信息不對稱,難以在各汙染源之間準確劃分治理責任。二是行政管製無法刺激企業治理汙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難以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三是行政管製將激發被管理者的“尋租行為”。排汙企業會利用一切途徑迫使或誘導政府降低環境標準,影響政府決策。
(二)排汙收費的不足。一是征收範圍相對較窄。在現行征收排汙費的四種汙染物之外,多種新型汙染介質不斷湧現。二是排汙收費製度著眼於單體企業的汙染控製,並未對某一地區的總體環境容量予以考慮。三是排汙收費的監管執法難度較大。我國基層環保執法監管手段落後,不能及時發現製止企業偷排、漏排、超標排放等問題,處罰力度弱,強製手段缺乏,對環境違法性為的處罰難以到位。
(三)排汙權交易的優勢。第一,排汙權交易有利於降低企業治理汙染的成本,具有較強的靈活性。④它促使汙染治理責任在各個企業之間進行更合理分配。治汙成本高的企業可以通過購買排汙權減少資金消耗,治汙成本低的企業則可通過銷售排汙權獲得資金收益,實現了“雙贏”。第二,排汙權交易有利於保證環境質量。排汙權交易製度的實施是以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為前提的,所謂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簡稱總量控製),是將某一控製區域(例如行政區、流域、環境功能區等) 作為一個完整的係統,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內的汙染物總量控製在一定數量之內,以滿足該區域的環境質量要求。第三,排汙權交易有助於實施總量控製,也為我國許可證製度的發展留下空間。排汙權交易開展的前提是明確環境容量並對其進行控製,也可以實現逐漸削減總量的方式穩步改善環境。另一方麵,在排汙權交易的情況下允許新建企業和擴建企業可以向其他排汙權人購買富餘容量指標則在不會導致環境惡化的前提下實現了企業的發展需要。第四,排汙權交易能夠促進技術進步。排汙權交易使企業通過技術革新獲得減排收益歸自己所有,獲得經濟利益獨享,企業在治理汙染方麵有利可圖,出售富餘排汙權獲得的收益不僅可以用來補償開發費用,還可能有餘。治理積極性將大大提高,汙染治理也會持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