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關於最低工資標準(1 / 2)

1.新規定與舊規定的區別

2004年3月1日,新的《最低工資規定》正式實施。在這一大背景下,新規定與以往內容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頒布並實施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盡管該《規定》僅適用於企業和在企業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但最低工資標準的亮相,還是讓更多的勞動者特別是非正規就業領域的勞動者對自己勞動的價值心中有數,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報酬標準時有了起碼的參照。

事實上,在隨後的10來年裏,各地在製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適用的範圍已不再僅僅局限於企業,如一些地方專門確定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或強調特殊勞動關係適用於最低工資規定等。

(2)相對1993年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而言,兩個規定的名稱盡管隻是“企業”一詞之差,但兩者的對象範圍大不一樣。

前者主要針對企業及其中獲取報酬的勞動者;而後者的適用範圍則不僅僅是企業,還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應了當前經濟成分多元化的趨勢。

(3)新規定提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僅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等因素,還必須將職工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作為參考因素,顯然,這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更到位,也更合理。

(4)此外,新規定在關於最低工資的支付形式、調整時間以及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等方麵的規定上都更完善。

如為適應就業方式多樣化,特別是靈活從業人員越來越多的新形勢,新規定除繼續延用月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還強調最低工資標準可采用小時工資標準的形式,並明確了計算方法;新規定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這相對舊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後,應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的要求,顯然更規範;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新規定大大強化了違反規定行為的賠償力度,對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舊規定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差欠工資0.21倍的賠償金,新規定則提出,賠償金最低為所欠工資1倍,最高可達5倍。

隨著我國勞動力的市場化,競爭力較弱的勞動者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背景下,不僅難以找到工作,而且在付出了勞動卻得不到合理報酬的現象時有發生。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是,確保勞動者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

2.如何理解最低工資標準

(1)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製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製就業勞動者。

(3)企業在運用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①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其中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務應得工資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