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不能隱瞞。
③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外,還要支付勞動者按所欠工資1~5倍計算的賠償金。
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除去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在夜班、高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享受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按現行操作程序,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製定並報市政府批準後,隻需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報紙上發布即可。但由於考慮到眾多勞動者並無看報習慣,因此,新規定中要求每家“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違者將由“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3.最低工資標準在核算經濟補償金的應用
同時企業還要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在核算經濟補償金時的應用有以下兩點:
(1)新規定中,最低工資的測算中增加了兩項,即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一項,將該項加入工資的測算。
規定給出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公式:首先將月最低工資換算成小時工資後,然後增加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公式可以看出,小時最低工資並不簡單地等於月最低工資除以月工作小時數,而是比這個數額要高。
(2)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適用於實行全日製工作製度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適用於實行非全日製工作製度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應包含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因此,它比按月工資標準折算小時工資標準要高。政府在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除考慮原規定的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用、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就業率、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外、增加了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因素。
那麼,提高工資標準會不會導致企業競爭力下降甚至部分企業倒閉?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有調查表明,深圳的人工成本占生產成本的6.92%,上海是6.1%,而且上海的研究顯示,上海的人工成本在逐年下降,從2001年的占8%降到了2004年的6.1%。所以把人工成本提高3~4個百分點,企業的勞動成本並沒有大幅度提高,也不會超過企業承受的範圍,而且這個支出也是合理的。
事實上,最低工資製度的出發點並不是一些人所說的為了體現政府和企業的人道主義精神,而恰恰是為了提高企業和整個社會效率;而最低工資達到當地月平均工資40%~60%的標準,也是國際社會長期發展的經驗總結,並不是某些人拍腦袋的突發奇想和良心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