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在訂立合同時,簽約雙方往往比較注意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著重斟酌法律文書的表述方式,力求避免法律風險,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與稅收的關係。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合同的原因墊付或多繳稅款的事情常有發生,有時數額不菲,給企業帶來了資金占用和損失增加的問題,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有時可能是致命的。
如以下案例:
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貨款總額達860萬元,約定結算方式為托收承付(驗貨付款)。甲公司如期發貨,並於當天辦妥托收手續,墊付增值稅款146.2萬元。一個月後甲公司收到對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貨物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甲公司隨後幾次派人到乙公司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此時已經過兩年多時間。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終根據退貨單辦理了稅額抵扣手續,但一百多萬元墊付稅款占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對甲公司這樣的流動資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如果該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而是采用彙兌、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資金占用的問題。因為稅法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彙兌、直接收款發生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簽訂時同樣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一經製定頒布,在數年甚至十數年基本上不會有太大改變;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稅收籌劃盡量避免墊付稅款和多繳稅款的情況,特別要考慮到合同履行出現糾紛時稅收方麵的避稅問題。
注意簽訂合同應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對於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
納稅籌劃一個基本方法就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這與合同約定的付款結算方式,交貨時間、交貨方式和票據金額、交付時間等有密切的聯係,甚至可以說是幾乎由合同的這些條款決定,因此在合同簽約的過程中,對這些條款要給予充分的注意,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對於交易額很大,繳納或墊付稅款比較多的合同。當然在實踐中,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合同的法律風險,權衡利弊,采用較有利的方式。
(2)除買賣合同外,建設工程合同的避稅與合同條款的關係也顯得較為重要。
在我國現今工程款拖欠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對結算方式的約定顯得更為重要,很多施工單位不僅沒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稅款,給施工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業甚至因此而倒閉。然而,有些施工企業卻巧妙地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結算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差,使得資金在手中滯留時間延長,從而額外獲得該段時間差的投資收益,因建設工程結算金額一般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較誘人的。
(3)其他還有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並購合同、投資合同、勞務輸出合同、資本重組合同等等,合同條款的約定都和納稅籌劃有密切關係。
在簽訂這些合同時,注意合同和稅法的關係,結合納稅籌劃,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避稅效果,避免企業的額外損失,獲得企業財富的增值回報。
下麵附幾個成功用合同避稅的案例:
案例1:合同上多寫幾個字,稅收少繳了700萬元
基本情況
蘭新公司是一家位於沿海經濟開放區的中外合資企業,新投資一個項目。在投資合同中規定投資9 000萬元,采取邊投資邊生產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資。假定三期工程都是當年投資並生產、當年開始獲利,每期投資額產生的年利潤都是1 000萬元,適用稅率是24%。
問,蘭新公司應如何進行節稅籌劃?
政策解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細則第七十五條所說的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因此,對分階段建設上隻能享受一次減免稅優惠,分階段生產經營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來說,原則上對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不再單獨計算減免稅期。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86]102號)第二款規定:“對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按批準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是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經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逐級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也就是說,如果合資企業能將各期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劃分辦法加以劃分,分別設賬冊進行核算,可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可以在獲利年度內以超過5年的期限享受國家製定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從而把一大塊應稅利潤轉化為免稅利潤。分階段投資,不分別進行核算,按照[1986]財稅字第102號文件的規定,不管投資企業分幾個階段投資,隻要不單獨建立分別賬冊進行核算,其享受稅收優惠的年限隻能是從獲利年度算起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