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用合同節稅(2 / 3)

籌劃分析

由政策解讀可以知道,分別設賬冊進行核算,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在獲利年度內以超過5年的期限享受國家製定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

這裏以投產的前7年所得額減免進行說明。

方案一,分階段投資,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

這時蘭新公司可在7年內享受減免稅。具體地說,第一年第一期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所得額1 000萬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資利潤都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所得額各為1 000萬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所得額各為1 000萬元;第一期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減征所得額為1 000萬元,後4年以此類推。7年內,該公司可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為6 000萬元,減稅政策的所得額為9 000萬元。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額為3 000萬元。

方案二,分階段投資,不分別進行核算。

這時蘭新公司隻能在5年內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地說,第一年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1 000萬元,第二年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為2 000萬元,第三年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的所得額為3 000萬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的所得額都為3 000萬元。第六、第七年投資利潤不享受稅收減免政策。7年內,該公司投資利潤可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為3 000萬元,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的所得額為9 000萬元,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額6 000萬元。

籌劃結果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如果在合同上注明“分階段投資、分別核算”幾個字,就可以有3 000萬元的所得額享受免稅優惠,節省企業所得稅額為720萬元(3 000×24%)。由此可見在合同中規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樣的分階段投資,取得同樣的利潤,但稅後淨利潤卻相差很遠。

案例2:多簽一份合同,少繳兩三千稅收

基本情況

貴州省某縣的一家專門從事電氣設備安裝的施工企業,該公司每年的安裝收入都在100萬元以上。為了解決公司的富餘人員,2000年3月,該公司設立了一個非獨立核算的安裝材料銷售門市部。幾年來,門市部的材料銷售收入每年不過3萬~5萬元。在申報納稅方麵,該公司的安裝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而門市部銷售的安裝材料收入都是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4%)。

2002年4月,該公司與縣供電局簽訂了一份為其安裝500隻電表的合同,電表及輔助材料均由該公司提供,他們按每隻電表400元的價格支付該公司材料費和安裝費。該份合同於2002年6月份履行完畢(款也全部收到),該公司對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建築業務,未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工程合同,隻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取得收入20萬元,依3%稅率按“建築業”稅目申報繳納了6 000元營業稅。最近,該縣國稅局在對該公司2002年上半年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認定該公司為供電局安裝500隻電表的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並且以該公司的“工程成本——電表安裝”賬目中的材料費用(電表及輔助材料的成本)超過了總收入的50%(材料費用為14萬元)為由,要該公司收取的20萬元的電表安裝收入同對外銷售材料一樣繳納4%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