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關聯交易的節稅(2 / 2)

下麵附一案例進一步說明企業如何運用關聯交易融資避稅。

基本情況

甲公司(母公司)借給乙公司(全資子公司)1 0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乙公司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1 100萬元;乙公司注冊資本總額1 200萬元;已知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6%,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是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是3%。

問,甲乙兩公司應如何籌劃?

籌劃分析

方案一:將這1 000萬元做借款處理。

如果甲公司(母公司)借給乙公司(全資子公司)1 000萬元做借款處理,乙公司當年“財務費用”賬戶列支甲公司利息80萬元。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按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

1 200(注冊資本)×50%(限製比例)×6%(銀行利率)

=36(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80-36=44(萬元)

乙公司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要多納稅:

44×33%=14.52(萬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80萬元,由於是內部交易,對甲、乙公司整個利益集團來說,既無收益又無損失。但是甲、乙公司均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稅法對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限製,使乙公司額外支付了14.52萬元(44×33%)的稅款。

甲企業收取的80萬元利息,還須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和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應納營業稅=80×5%

=4(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7%

=0.28(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4×3%

=0.12(萬元)

合計金額為

4+0.28+0.12=4.4(萬元)

對整個集團企業來說,合計多納稅費為

4.4×(1-33%)+14.52=15.97(萬元)

方案二:做預付賬款處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購銷關係,乙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甲公司的原材料。當乙公司需要借款時,甲公司可以支付預付賬款1 000萬元給乙公司,讓乙公司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排除了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的限製。

方案三:做應收賬款處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購銷關係,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賒銷方式銷售產品,將乙公司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由甲公司作為應收賬款掛賬,這樣乙公司同樣可以獲得一筆無息貸款。

方案四:做投資處理。

將甲公司借款1 000萬元給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資1 000萬元,乙公司就無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與乙公司相同,從乙公司分回的利息無需補繳稅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稅稅率高於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餘不分配,這樣甲公司也就無需補繳所得稅。

籌劃結果

比較而言,後三種方案可以節省方案一的稅款,可供關聯企業選擇。

不過適用方案二與方案三時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當前提條件成立時,就可以分別做出預付賬款處理或做應收賬款處理。

特別提示

企業為了融資方便,常常在關聯方之間發生借貸款業務。雖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排除這一限製,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後三種方案可以節省方案一的稅款。方案二和方案三,屬於商業信用籌資。這是因為,關聯企業雙方按正常售價銷售產品,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業雙方自願確定,稅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不收利息,對於投資者來說,並無任何損失。如果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應考慮其自身的利益,適當提高售價,把應當由乙公司負擔的利息轉移到原材料成本。應當指出,如果關聯方企業之間不按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企業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進行籌劃時應當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