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風險及防範
技術合同適用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出現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合同雙方要做到依法保護自己。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技術開發”是指將科學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術知識應用於生產實踐的創造性勞動。它不同於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的過程是指從研究或試製開始直至新產品投入大批量生產的全過程。這種開發工作從結果來看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經合同當事人的努力,可能達到預期效果,也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
這就表現了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一大差異——開發的風險性。其風險性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研究開發項目本身違反科學原理,不可能成功,但此情況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尚不知。
第二,研究開發課題符合科學原理,但由於技術難度太大,或配套生產研究技術、設備不具備,難以開發。
第三,研究開發課題符合科學原理,開發難度也不是太大,但由於研究開發過程受到偶然因素的幹擾而導致開發工作失敗,如經費問題、開發人員穩定性和素質、組織管理問題、實驗設備、情報資料的保密、其他重複研究開發情況。
這些因素不是常規失敗的原因,但一旦遇上也足以影響研究開發的正常運轉,導致研究開發的失敗。可以說,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性是不可避免的現實問題。
技術開發合同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技術成果的分享、開發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情報的保密、侵權行為的責任等與當事人技術權益、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複雜問題。技術開發合同環節較多,履行期較長,價款和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比較複雜,這些均與一般經濟合同有明顯區別。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更應注意訂立形式的規範。
法律明文規定技術開發合同必須以書麵形式簽訂,要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則由本人簽名或蓋章。同樣地,在對一個合法有效的技術開發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時,也須履行同樣手續,以同樣形式進行。如果僅以口頭約定、君子協定的方式進行,難免在履行合同和產生糾紛時口說無憑。
點睛:簽訂技術合同時雙方一定要在“開發風險性”這一點上達成共識。
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防範
工程承包合同的風險防範要點是:
(1)合同中重複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的關鍵性技術術語和技術性專有名詞的定義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2)有關主設計方的問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一般是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單獨訂立合同。但是,往往也會發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設計單位同時承包同一項工程設計而訂立的合同。如果委托方與承包方沒有采用訂立總包合同,再由總包方與分包方訂立分包合同的形式,那麼這若幹個承包方作為針對一項工程設計的合作設計方與委托方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主設計方。
(3)對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包括兩個方麵:第一,證書的審查。審查該施工單位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有安全生產合格證,是否具有與其技術等級相適應的企業等級證書。另外,對於外地建築企業進駐當地施工的,還應審查其是否已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獲得了必要的許可。第二,進行實地考察。不僅要對施工單位進行證書的審查,更應對其進行實地考察,檢驗其真正實力到底如何。
(4)雙方應詳細審查合同文件,建立合同補遺製度。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內容繁複,附件很多,如招投標書、圖紙、保函、說明書等。在合同談判中上述文件中的許多內容在你來我往的討價還價中已發生變化,所以最後要確認哪些內容有歧義,哪些內容已作廢,哪些內容需重新確認。
(5)承包人是否分別和其他建築人或安裝人簽訂合同。新《合同法》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包人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轉包或分包給他人。
具有法人資格的承包方應具有以下條件才可承包建設工程:①具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②具有一定的資金。建築企業如無實際的自有流動資金或有效的擔保,不認為其具備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具有資格證書。所承包的工程範圍要與該建築企業級別、範圍相符,具備相應的技術管理條件。
④經施工所在地建築管理部門辦理了施工許可手續。
⑤經過招、投標簽訂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中標人;或者,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建築人、安裝人簽訂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合同。但是,勘察人、設計人、建築人、安裝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個體戶掛靠在某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將自己承包的建築工程讓其經營,從中收取管理費,是非法轉包從中漁利的性質。
(6)采用招標的方式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還應注意以下招標、投標中的一些法律問題:
①選擇正確的合同方式。一般工程承包合同可按承包者的多寡分為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按價格確定方式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形式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不一樣,直接影響到了當事人是否能如願履行合同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為當事人對合同形式的選擇是自願的行為,一旦選定即因其有法律效力而受到約束,即使一方當事人明顯損失,也屬正常的商業損失,法律不予救濟。
②注意有關招標和投標的一些程序規定。作為投標的承包人,尤其要注意投標書的撤回問題。這是當事人在通過招標方式訂立建設承包合同時應重視的問題之一。投標本質上是一種要約行為,關於其撤回,應適用有關要約撤回的一般規定。
(7)謹慎地對承包方進行審查,防止投標方故意錯投標書,以低價中標,以高價要求結算。如發現投標方標價過低,應多次向投標方確認。如將標額大的項目發包給外商,付款時一定要慎重,多設置一些自我保護條款,如一次付款比例不要太高,分期出境,以境內財產設擔保,驗收期不可過短,保證期適當延長,要求作為承包方的外商開出相關保函,確保工程質量有問題時外方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點睛:選擇正規的工程承包商十分關鍵。
擔保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擔保合同的風險防範要點是:
(1)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麵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等。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充分注重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製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他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充分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能力,即使是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此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情況下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認真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應當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製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采用抵押擔保時應切實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首先,進行擔保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麵形式的。其次,對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應按法律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最後,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以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後,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行為進行防範。
(6)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各種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債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的憑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點睛:簽訂合同之前要充分調查擔保財產的真實性。
防範信用證欺詐
專家指出,防範信用證欺詐,進行深入的資信調查,這是信用證交易必不可少的環節。這裏包括買方和賣方相互之間的資信了解,也包括銀行和開證申請人、受益人之間的資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買方對賣方的資信調查,在沒有搞清對方的資信之前,不進行交易。完整的業務操作規則,是杜絕信用證欺詐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進口交易時,最好到起運港當場驗貨。對銀行來說,規範業務操作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假冒信用證的問題經常出現在密押、簽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麵,要求銀行審查時特別謹慎,否則便會帶來巨大損失。
與新合作者第一次交易時,需要從多渠道、多方麵了解情況。對國內合作者的了解相對容易些,對於國外的合作者就需要委托專門機構去了解。具體而言,資信調查的方法或渠道有:
1.自行調查。可以要求客戶提交合法的商業注冊資料及其他足以說明其資金、信用情況等的資料。但這種調查的缺點是對方往往會隱瞞自己的短處。
2.通過往來銀行調查。如通過中國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代表處或代理行,可了解其客戶賬戶等方麵狀況,這是一條重要的途徑。
3.通過專業資信調查機構調查。如世界著名的資信調查機構美國鄧白氏公司等,它們能較為全麵和客觀地反映被調查企業的資信情況。中國銀行已與它們建立了友好的谘詢代理關係,受理國內企業委托的海外資信調查業務。
4.通過相關客戶調查。可以向與其有貿易往來,合資、合作的客戶側麵了解對方的有關資金、信用情況等。
5.通過國內貿易、國內外產業協會或商務機構調查。如通過國內有關進出口商會、產業協會,各國駐華使館經商處,駐華外國商會或貿易代表處,國外商業注冊機構、商會及我國駐外使館經商處等,可以查到客戶的有關情況。
目前,國外的商務安全調查已在大量地運用互聯網獲取重要信息,如財產情況、交易記錄、信用密碼等,節省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曾被推舉為1997年度全美最佳商務偵探的約瑟夫·肖諾說:“在網絡上能夠搜集到的信息和情報數量多得令人難以置信。”
在履行國際商事合同中,中方作為賣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證。有些改證要求是合理的,如經雙方同意等於是雙方變更合同,但也有一些外商利用信用證技術性、專業性複雜的特點,借改證之機動手腳,設置圈套和陷阱,稍不注意,便深陷其中。為防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應格外注意。
1.選擇有誠信、資信好的商人,這是國際貿易中規避交易風險的首要條件。因為信用證表麵相符便議付,單證不符無法結彙是有其局限性的。信用證重形式、輕內容的天生弱點,使信用證易生風險和詐騙,防微杜漸,選擇誠信的交易夥伴是治本之策。
2.如信用證不符合同,無異議便是默認修改合同;若提異議但不同意改正,要求外商重開符合合同的信用證,如外商不開,寧願解約、轉售、索賠締約過失損失,也不可勉強發貨,遷就對方。
如信用證已開出,又提出改證,不接受信用證修改,即不同意修改合同,按老證裝運;接受修改,等於同意修改合同,應按新證裝運,但一定要等新證修改通知書到達後才可裝運發貨,如外商修改書遲遲不到,應有所警覺,不可輕信外商口頭改證,要核實修改通知書的真偽。
確實收到改證才能發貨,如收不到修改通知寧可解約、轉售,事後索賠差價損失,也不可勉強發貨,一相情願想造成既成事實,強迫外方收貨,結果外商拒絕提貨,時間一長,海關將貨物拍賣,中方將更加被動,損失更大。新證未到,按新證發貨,如新證到後又被修改,就會出現單證不符遭拒付,無法結彙。
點睛:調查渠道要多元化,充分考量對方信用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