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企業通過誠信納稅,能夠鑄就企業金字招牌,提升企業的可信賴度。在商業實踐中,納稅指標成為商業信譽中的一項重要指標,越來越被重視。納稅人是否如實提供涉稅信息就成為檢驗企業、個人誠信狀況的重要參考標準。企業隻有誠實納稅,才能更容易獲得商業夥伴的信賴,才能贏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點睛: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背上無法洗刷的汙點。
做好三步,防範用工法律責任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權益最直接的保障,便是對社會保險有了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製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保障,是指勞動者在因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及生育等原因暫時或永久退出生產勞動過程、失去生活來源時,按照國家規定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保險五項內容。《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更將社會保險列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勞動合同法》也為用人單位設置了強製性規定: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可主張用人單位補繳欠繳數額等。
《勞動合同法》的出台,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對於法律的各項規定,管理者應該選擇遵守,這樣可以避免因違法而增加更多的成本。不過,企業與勞動者從來都不是對立的雙方,管理者更應該把握好這些法律規定,能夠找出法律中留下的管理空間,有效管理員工,減少企業用人時的勞動爭議。
首先,管理者要完善企業的規章製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企業的規章製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將員工違反規章製度的情況,進行明細列舉,製訂出衡量標準。對員工的行為規範進行明確的界定,一旦員工出現違規情況,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要注重公示和保留證據。在製定企業規章製度時,要保證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並對員工進行公示。這樣一來,在出現用人爭議時,企業的規章製度才能夠成為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因為如果企業主張員工嚴重違反規章製度,企業有舉證責任。
最後,在管理過程中應謹慎處理好企業與員工的關係,避免員工與企業出現矛盾,引發勞動爭議。管理者可以考慮設立工會或相關協調機構,通過工會或協調機構的參與,化解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矛盾。用工矛盾一旦發生,應盡量與員工進行協商解決,避免事態擴大。
凡事以和為貴,企業與勞動者間的用工矛盾是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管理者也不願意花費太多時間與精力在勞動爭議之上,掌握以上法律規定,合理選擇方法,避免用工法律責任的出現,才能保證企業長期穩定地發展。
點睛:在承擔應有的責任同時,企業也要做好防範手段,防止樹大招風被無故誣陷。
要緊繃消費者權益這根弦
美國曾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位79歲的老太太到麥當勞用餐,服務員沒有注意咖啡的溫度,把溫度調得過高。結果老太太不小心將自己的腿燙傷,醫院診斷為三度燙傷。
這隻是一個很小的意外,不過老太太還是將麥當勞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法院的最終判決令世人驚詫:法院判麥當勞公司賠償老太太270萬美元。對此,法官的解釋是:這樣的判決是一種懲罰性賠償,對於麥當勞這樣的跨國企業,應該重視消費者權益,如果不賠償這麼多錢,便起不到懲罰的效果。這就是服務管理方麵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
麥當勞的慘痛教訓,提醒管理者必須緊繃起消費者權益這根弦。在企業進行市場營銷時,管理者首先要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經營者規定的以下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管理者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的理解和認知,時刻注重與消費者保持良好的關係,企業的營銷才會取得良好效果。
企業要想不被消費者所控告,就必須緊繃消費者權益這根弦。企業要成為消費者權益的第一責任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權利。這種監督雖然也是切實有效的,但是,最根本的還是企業本身要負責任,誠實信用,切實肩負起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責任人的重任。企業要為消費者負責。企業要確立這樣的經營理念: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企業的本分之事;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企業自身的長遠利益。
點睛:消費者是企業的衣食父母,保護好消費者權益也是保護企業自己的命脈。
巧妙保護專利不受侵
企業能否贏利,通常取決於三個條件——機會、特權和運營得當。而專利就是一種特權,擁有特權獲利會更加輕鬆。如果兩家企業機會均等,經營管理相當,有專利權的企業一定會在競爭中勝出。
專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實力的標誌。判斷一家企業的實力,可以通過看該企業的專利數據。國外很多大企業都擁有數量巨大的專利,比如,杜邦、飛利浦、柯達等。那些大型跨國企業每年的專利申請量都在千件以上,擁有如此眾多的專利,企業就可以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對新技術的壟斷,維護其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專利權並非伴隨著發明創造的完成而自動生成,它需要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律的程序和手續向專利機關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查合格,才可獲得。專利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獲得專利權後,企業可以利用其進行生產經營。在專利權的使用過程中,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專利侵權。不僅有專利權人遭到他人的侵權,也有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時侵犯其他人的專利權利的情況。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大致相同,隻是在規定的侵權行為的範圍上略有不同。一般情況下,專利侵權的構成條件有四點:第一,有被侵犯的有效專利權存在;第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第三,侵權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第四,行為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專利,是企業知識產權中最富有創造性的組成。在現有的法律保護與激勵手段中,專利權的取得、維護及保護是企業技術競爭能力最為安全可靠的保護措施。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的糾紛會越來越多。專利的法律風險已經不僅僅是簡單的運用不當或合同問題,專利戰略失誤給企業造成的損害有時是無法估量的。因此,企業的管理者不能忽視對企業專利的管理,熟練運用專利戰略,讓企業在知識產權的鬥爭中笑到最後。
在企業的專利保護上,管理者需要掌握企業專利戰略,它可以幫助企業有效避免與專利有關的法律風險。企業專利戰略,是指在專利的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中,為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謀求最佳經濟效益,運用已有的專利製度進行的整體性規劃和采取的一係列策略及方法。
企業專利戰略包括兩大類:專利進攻戰略與專利防守戰略。專利進攻戰略是指積極、主動地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以使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占得先機,贏得更大的經濟利益的戰略。專利防守戰略,是指防禦競爭對手的專利進攻或反抗其他企業的專利對本企業的阻礙,而采取的一種保護本企業並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戰略手段。
點睛:保護好專利就是為自己在競爭的起跑線上搶得了先機。
防範違約金條款欺詐
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根據法律規定,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的規定是國際貿易合同中的義務條款,在發生違約時,它是保證索賠順利進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對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個限製。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在發生違約索賠時,受害方必須能夠證明自己的損失數額。
國際貿易合同中利用違約金條款的漏洞進行欺詐,一般方式都比較巧妙,表麵看起來毫無違法行為,一切都隻是按合同規定行事。而實際上,欺詐方總是在訂約時充分了解了對方實際履約能力,然後利用對方急於進行出口貿易的心理,與之訂立超出對方實際履約能力的大宗貿易合同,合同價值巨大,履約期限又短得讓對方無論如何也無法履行義務,同時又訂有可觀的違約金額。這樣,一旦對方無法履約,便可理直氣壯地獲取好處。
我國合同法確認的違約金性質是補償性質的,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原則上不能再請求賠償損失。但是,如果違約金訂得過高或過低,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但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或減少。認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標準,隻能是違約中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為防範違約金條款欺詐,企業需深入了解各國對違約金性質的基本規定,在實踐中學會正確運用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是國際貿易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但在貿易實踐中,關於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卻存在不少問題。究其原因,在於世界各國的法律都對違約金做出明確規定,但其內容卻有很大差異,這主要表現在違約金的性質認定上,因為有的國家法律隻肯定了補償性質的違約金,而有的國家法律不僅確認了補償性質的違約金,而且還肯定了懲罰性的違約金。違約金性質的確定,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違約金的數額。因而,需深入地了解世界各國對違約金性質的基本規定,在進行國際貿易活動中正確運用違約金條款。
大陸法國家在繼承羅馬法時,在違約金製度上有很大差別,這表現為有的國家法律把違約金定為補償性的,有的則既承認具有補償性又承認具有懲罰性。
英美法對違約金作用或性質的認識,不是按違約金能否代替原合同履行來進行,而是直接出自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所要達到的目的。對此,英美法不像大陸法那樣求助於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借助於法庭對當事人意思的判斷。
中國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該條第2款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因而可見,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與英美法中預定損失賠償金的性質是一致的,都屬於補償性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實際損失額,具有懲罰性,法律將不予保護。
由於各國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的認定不同,當事人在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就會因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這一點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應特別加以注意的。
點睛:事先提高警惕,就可以不被騙走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