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主權在君”的政治理念,身為新朝天帝之使的開國之君及其所授命的第二代君主有權否定任何層次上的司法審判結果,即便立法也是“由君所出”。製定遊戲規則卻沒必要自己遵守,“即當裁判員又當運動權”說起來雖然不好聽,但這卻是集權政權影響固化的社會關係的一種必要手段。
主權在君的政治理念當然也延伸出:內外情報及一定級別以上的中央官員的司法審查由直屬君主的特別庭來進行。包括近衛部隊在內民事刑事等非安全範疇案件並不在特定的保護之內。
一般內外情人員及廣大軍隊基層的違反犯罪案件按照現代一些國家的規矩來說也可以超脫司法係統之外,不過張海卻覺得那樣並不合適,也沒有那個必要。擁有明確法統並且地位還相當鞏固的君主社會,並不需要收買拉攏整個行政層麵的“體製內”。至少要做一個軍隊有可能衰敗帶來危險的評估。
一個現代國家,甚至是一個第三世界政權,用子彈喂出特等射手級別的“近衛部隊”外加一定的技術兵種就可以保證軍隊擁有最低限度的戰鬥力。然而在這個時代,軍隊戰鬥效率要是衰敗起來那是很沒有底線的。單靠炮兵也未必能夠解決全部問題。因此張海並不願意讓整個公務員體係及軍隊體係成為一個獨立的民間法製係統以外的體係。
張海也對身邊的孩子們提過後世諸如“三權分立”之類的概念。不過這麼多年下來,在政事經驗上已經不在理想化的很多小女孩兒們卻都明白:至少立法權還不能與行政權分離,否則,整個“主權在君”的集權政治體係都會發生動搖。司法與行政權一定程度上的分立,已經是在權衡各種利弊之下所能的最大妥協了。
確定了“兩權分立”的行政區化與政治構架之後,就是流官製的一些原則了。
比如:誰去那裏當官,考核的規矩和原則是什麼,幾年輪換。
在舊時,一任地方官少則三年多則九年,不會在一個地方很長時間。這顯然是脆弱的君權之下為了防止地方的做大不得已的一種手段。李千蘭等孩子們結合這些年來的治政經驗,認為三年的時間其實隻夠地方官熟悉一個地方的基本情況,剛剛建立起個人的勢力範圍,要真要有所做為,沒有五年以上的時間是很的。如果任期隻有十年,那也會在稍有一些權勢的情況下就存在“知道你要走”的問題。
因此確定考評以年計、末位淘汰製、中央機構的民意調查也是重要輔助性參照依據。一知府知州在不犯錯誤不被處理或者有特殊情況調動的情況下通常為十年。削弱“熬資曆”這個說法和對中間官僚體係的替代。
這樣的前提當然是君權或中央層麵的調查能力及政務處理能力非常強才有可能。張海有信心在自己在位乃至自己下一任君主的情況下能夠保持新朝旺盛的中央權力。其實不少古代王朝也都能做到這一點。古代王朝要考慮幾百年的長治久安,而就張海的看法來說:如果半個世紀或一個甲子整個社會還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那麼就證明自己在這世的目標失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