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員工的同工同酬探討(1 / 2)

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員工的同工同酬探討

管理論壇

作者:張勇

摘要:在勞務派遣中,出現了“正式員工”和“被派遣勞動者”這樣新的二元結構。目前,全國勞務派遣人員總數已經達到6000多萬。本文就當前事業單位采用勞務派遣製度進行分析,找出施行勞務派遣製度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勞務派遣 事業單位 同工同酬

一、概念梳理

1.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2.勞務派遣。所謂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依據用工單位的需要,將能滿足不同期限和完成不同任務標準的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並由用工單位負責管理這些勞動者,完成由派遣而產生的所有事務性工作的一種勞動法律製度。

3.同工同酬。勞辦發(1994)289號《關於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明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同工同酬方麵的問題

1.勞務派遣公司設立門檻太低,沒有嚴格的資質審查製度。目前,《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條件僅限於50萬元注冊資本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而在其他方麵並無特別規定。正因為設立門檻低,又有豐厚的利潤可圖,所以勞務派遣公司如雨後春筍般迅猛發展,全國公有製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及非公有製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現象普遍。勞務派遣公司設立門檻太低,不利於勞務派遣員工利益的保障。

2.同工同酬規定的可操作性差。《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然而在實踐中,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用工單位同崗位正式員工的現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本原因在於,用工單位拒不執行“同工同酬”的違法成本幾乎為零。

3.同工不同酬造成勞務派遣員工隊伍不穩定、主人翁意識不強。由於勞務派遣是短期行為,派遣製員工歸屬感不強,隊伍不穩定。不同的用工機製,工作內容雖然相同,但由於“正式編製、非正式編製”之分,使得派遣製員工的心理落差較大,勞務派遣員工就不會把單位的發展與自己的命運聯係在一起。因此,勞務派遣員工對組織的忠誠度遠遠低於正式員工。並且勞務派遣員工認為自身沒有長期穩定的工作環境,對技術和業務的學習勁頭不足,對職業缺乏規劃,把業餘時間大多放在能增加個人收入的其他行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