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生在紐約州的安大略縣,我生下來時重十四磅!”
本傑明出生時真是一個“巨型嬰兒”!他隨後作證說,1841年他在華盛頓經營汽船飯店,那年春天在那兒見過我,他準備接著說他聽到過兩個人的談話。這時蔡斯參議員提出反對,稱第三方的說辭不能充當有效證據。法官駁回了他的反對請求。謝克爾斯接著說,那兩個人來到了他的飯店說他們有一個黑奴要賣。他們和伯奇會麵說他們來自喬治亞州,但是具體是哪個縣的,謝克爾斯也記不清了。那兩個人詳細介紹了一下這個黑人,說他是一個會拉小提琴的磚瓦匠。伯奇說他們願賣他就願買,於是他們出去把那個黑人帶了進來。那個黑人就是我。謝克爾斯繼續說著,也不管自己說的是不是事實。他說我當時稱自己是土生土長的佐治亞人,和我一起的兩個年輕人中有一個是我的主人,還稱我極不情願離開主人,照他的話說是“哭得稀裏嘩啦”。但當時我堅持說主人有權賣我,而且應該賣我。根據謝克爾斯的說法,是因為我的主人“在賭場上揮金如土”。
根據法庭記錄,他接著說了這些話:“伯奇按照慣例問了那個黑人一些問題。伯奇告訴他,如果買了他就把他送到南方去。黑人說他沒有異議,實際上他願意去南方。據我所知,伯奇付了650美元把他買下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應該不叫所羅門。我也不知道那兩個人的名字。他們隻在我的飯店裏待了兩三個小時,在這期間,這個黑人還拉了小提琴。買賣合同是在我的酒吧間裏簽訂的。那是一張打印的空白表格,內容是伯奇填的。在1838年以前,伯奇是我的合夥人。我們的生意就是買賣奴隸。1838年之後,他成了新奧爾良的西奧菲勒斯·弗裏曼的合夥人。伯奇在這邊買進,弗裏曼在那邊賣出。”
謝克爾斯在出庭作證之前已經聽到了我在法庭上對與布朗、漢密爾頓一起到華盛頓前因後果的陳述。所以他無疑會說到“兩個人”,還有我拉小提琴的事。這些都是他捏造出來的,全是一派胡言。但是華盛頓卻有一個人為他作證。
本傑明·索恩作證稱,1841年他在謝克爾斯的飯店裏看到一個黑人在拉小提琴。“謝克爾斯說他是待售的奴隸。我聽到他主人對他說要把他給賣了。那個黑人也承認自己是一個奴隸。付款的時候我不在場,不敢確定是不是他。他的主人幾近落淚地說:‘我認為他值這個數!’我做將奴隸賣到南方的生意,斷斷續續有二十年了,沒有奴隸的時候我就做其他的事。”
接下來,我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遭到了反對,法庭決議我的證據無效,否決了我,理由是我是一個黑人,但我是紐約州的一名自由公民,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據謝克爾斯說,當時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法庭要求伯奇出示合同,因為此文件會證實索恩和謝克爾斯的證詞是否屬實。被告的辯護律師也認為有必要出示或者給出不出示的合理解釋。為了給出合理解釋,伯奇充當自己的證人,為自己辯護。此舉引起了爭議,這樣的證詞是不允許存在的——它違背了所有的證據法,允許他這樣做有悖於司法公正。但是,他的證詞居然被法庭接受了!他發誓說當時起草並簽署了一份合同,但是被他弄丟了,不知道放哪兒了。我方要求警察去伯奇的住處取來他1841年奴隸買賣合同的諸多賬冊。法官同意了。在他們采取阻止措施之前,警官找到了這些賬冊並把它們帶到了法庭上。他們找到了1841年的買賣記錄,經過仔細檢查卻沒有找到有我名字的交易記錄!
在此證據下,法庭認為此事實成立,伯奇是無罪的、誠實的。所以他被釋放了。
伯奇和他的同夥們隨即控告我與兩位白人合謀欺詐他。他小人得誌,審判結束後的一兩天《紐約時報》上登了這樣一篇文章,摘錄如下:“被告在被釋放之前,被告律師起草了一份宣誓書。伯奇簽字控告這個黑人與那兩個白人合謀詐騙他625美元。法庭受理了此案,黑人被逮捕交到戈達德法官那裏。伯奇和他的證人出現在法庭上,亨利·諾薩普為這個黑人辯護,陳述說他願意為被告當辯護律師,要求即刻開庭處理此案。伯奇和謝克爾斯私下交談了一會兒之後,向法官請求撤訴,他不想再繼續打官司。被告辯護律師表示,撤回訴訟必須要被告無異議。伯奇隨後請求法官讓他保管起訴書和逮捕令。被告律師拒絕接受此做法,堅持說這些是法庭記錄的一部分,法庭應該繼續已經開始的程序。伯奇向法庭上交了文件。因為起訴人要求撤訴,法院將擱置此案將它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