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君萬事件”的幾點疑惑
“君萬事件”一般人均因其提出了“行使股東權利”的命題而給予了充分的肯定。細細推敲事件的整個過程,卻感到有幾點疑惑:
首先,君安的身份是財務顧問還是萬科股東?隨著事件的演化,有關的幾家大股東,新一代、中創相繼退出倡議活動,海南證券從未正式授權,君安所代表的股東單位實際上隻有俊山和創益兩家,占萬科總股本的3.17%。而據君安自己的說法,這兩家都是君安的關聯企業,君安是其權益持有人。所以,君安所言受萬科部分股東委托,實際上成了自己委托自己,這種做法是否合適,值得商榷。關鍵是君安一再強調其財務顧問的身份,力圖表明它的行為的中立性質,這就使人大惑不解了。實際上,這對公眾已經產生了誤導。
其次,改組倡議能否成立?眾所周知,去年5月份,君安是萬科B股的國內主承銷商。作為承銷商,顯然必須向投資者承諾其所推介的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管理素質。而事隔不到一年,君安的改組倡議幾乎全麵否定了萬科的產業結構和管理能力。在萬科公司經營管理狀況並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君安對同一對象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做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結論,這種行為對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是否負責任?在職業操守上有否值得檢討的地方?
第三,公開披露上市公司業務信息是否合法?有關證券法規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發布往往要經審計師審核、證券管理機構批準,由董事會發布且對信息內容承擔法律責任。以財務顧問身份直接通過公開媒介發布倡議書的做法,內容本身缺乏嚴謹性,而且披露方式沒有相應的責任限定,假如對這種做法不加以限製,勢必使證券市場趨於混亂。
第四,證券商能否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1991年6月25日發布的《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第3款明文禁止證券商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君安公司與其授權股東簽訂的卻是全權委托協議,顯然與規定是相違背的。
第五,提出重大改組是否合適?根據國際上的慣例,提出對一家公司進行重大改組,一般隻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一是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絕對控股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原公司進行重大改組;二是公司因經營不善麵臨嚴重財務困難,甚至瀕臨倒閉,由債權人提出,經法院裁決,可以對原公司進行重大改組。此慣例的目的無非是保證公司經營運作的正常化和連續性。君安顯然沒有獲得對萬科的絕對控股權,在其倡議書中又稱萬科是一家優秀的上市公司,卻又提出對萬科進行重大改組,實在令人迷惑不解。眾所周知,即使對一家經營運作尚屬正常的公司進行重大改組,其破壞性和後果都將是非常嚴重的,何況是對一家優秀的公司?
第六,誰能代表全體股東利益?君安發出改組倡議,舉起代表股東權益的旗幟。事實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呈多樣化狀態,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A股、B股,不同股東有不同的角度,相互之間在利益動機上存在明顯的分歧,有的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如國有股,有的重視短期回報,如社會公眾股和部分法人股。對利潤分配方案,不同類型股東有不同的偏好,公眾股東喜歡多送紅股,國有股和B股股東喜歡送現金。對公司產業架構,各類股東也有不同看法,境外股東喜歡業務比較專業化的公司,特別是基礎產業和工業企業;境內股東則多數喜歡經營範圍靈活的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公司。所以泛泛而論代表股東並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當然不同類型股東都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關鍵是要按照合乎規範的方式行事,否則必將對上市公司的運作造成幹擾並損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經此一役,王石在媒體間留下開放、革新的個性形象,這使他個人和公司都受益匪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