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填權四十年(4)(1 / 2)

在外貿的積極推銷下,在五六十年代,茅台酒出口量從十幾噸增加到了50噸以上,1970年達到100餘噸,占銷售量50%。

60年代以後,人民幣實行長期不變的固定彙率,貿易和非貿易的外彙都按照官方彙率結算。由於這個固定彙率高估,幾乎所有商品的出口都是虧損的。按照1979年的情況計算,做出口的外貿企業,平均要采購2.41元人民幣的商品才能在國際市場上賣到1美元,按當時的術語,這2.41元就是平均的“換彙成本”。而外貿企業拿回這1美元,又隻能按照同時期的官方彙率,從外彙結算機構拿回1.555元人民幣,中間差了0.855元,要靠國家補貼。外貿企業的出口利益來自國家的“創彙獎勵”。

茅台酒的換彙成本曆來都比官方彙率要低,是為數不多的出口賺錢商品之一。1974年~1981年,出廠價為每噸10000元,出口價格達到了每噸7000美元左右,按照1979年的官方牌價彙率1.555,不光不虧損,還有毛利1000元左右。加上國家補貼,出口利潤高達7000元/噸。1980年,國家推出了內部結算彙率,把出口商品的外彙結算比例規定為2.53。按這個彙率計算,出口每噸茅台酒的收入合人民幣18000元左右,出口毛利變成了8000元。

與蘇繡工藝品不一樣,茅台酒1949年之前幾乎沒有出口,並非傳統出口商品。特別是1972年尼克鬆訪華之前,在國際市場上茅台酒的品牌知名度不高,國內出口代理企業和國際市場進口商對銷售茅台酒的巨大熱情,證明了茅台酒國內市場價格的嚴重低估。90年代後期,隨著茅台酒價格不斷提高,國際市場銷售量隨之持續下降,也證明了這一點。

茅台酒定價畸低,在70年代曾經製造了一個現代“買櫝還珠”故事。茅台酒的包裝經過了幾次改變。1966年以前,酒瓶都是本廠製瓶車間生產的石粉陶瓶,酒瓶用皮紙包裹,直接放入木條箱出廠。1956年酒瓶成本大約是7分錢一個,占總成本的4%。木箱的來源是自己在茅台鎮附近地區采伐樹木加工,因為有伐木計劃,成本很低,1952年包裝成本360元/噸,1955年也隻有600元/噸。進入60年代之後,附近兩個鄉的樹都被砍光了,木料供應越來越緊,運輸半徑越來越大,70年代一個木箱成本達到了3.8元,一噸酒光木箱成本就達到314元,占總成本的12.5%。1974年,茅台酒的出口品種增加了彩盒包裝,250克出口裝的茅台酒酒價3800元/噸,包裝成本6900元/噸,包裝的價格超過了酒的價格。到1976年,全部品種都實現了“高附加值”,包裝成本占到了總成本的52%。上級著意維持的茅台酒低價格、高短缺格局,最後出現了“薪貴珠賤”的結果。1978年部分外包裝改為紙箱,每箱酒外包裝成本立即下降到了2.2元,直接帶來了當年的扭虧為盈。

第二個維度是特殊酒的價值還原。

封閉渠道供應的特殊酒,由於數量很少,曆來都不會對當年的經營數據產生什麼影響。但是這個數量最少、重要性卻最高的品種,對茅台酒廠企業價值的估值產生了不亞於低定價政策的影響。

特殊酒的包裝和商品酒並沒有顯著區別,調撥的定價也和商品酒一樣,在工廠核算體係內也並不單獨作為一個品種核算,銷售收入與成本都計入當年數量,平均核算。這種最高級別的訂製產品,由於從來不在市場交易,因此無從估算它的市場價格。從某種意義上,可以把它和清三代的官窯瓷器相類比。

特殊酒和官窯瓷器一樣嚴格執行限量訂製,生產、包裝、運輸都在高級別武裝保衛下完成。官窯瓷器超出訂量即行銷毀,特殊酒也嚴格按照訂製數量生產,交專用運輸係統送達用戶。60年來從未發生過特殊酒外流事件。這保證了產品最高層級的壟斷性——不可複製。茅台酒和生產者的關係就像是印鈔廠的鈔票和印鈔工人一樣。從1956年開始,茅台酒廠就是公安內保和經保係統的重點單位,保衛的重點是成品和成品庫。工廠的生產、銷售、貯存都有嚴格的計劃,包括推銷樣品和研究樣品都要在報表裏體現,對於成品酒,50年代的報表要求精確到“半斤”,而這個計劃裏連接待品嚐的樣品都是沒有的。1961年工廠盤存,糧食短少14萬斤,並未認真調查,最後不了了之。而為了調查一個丟失80斤成品酒的案件,各級各路人馬調查了3個月,行程上萬公裏。茅台酒是特別物資的理念,一直持續到改革開放前夕。1977年調到茅台酒廠擔任黨委書記兼廠長的周高廉回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