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糧以“塔牌”商標作為核心開發紹興酒,成功了。貴州中糧按照同樣的路徑操作,失敗了。成敗之間,原因很難定論,但其中有一個因素的不同,起了決定性作用。這個因素就是貴州茅台酒廠對茅台酒品種資源的自然壟斷。
製造業的自然壟斷,一般發生在奢侈品市場。發生一定時期內的自然壟斷可能由於奢侈品生產的專用資源和專用技術的進入壁壘所造成,而長時間的壟斷則往往來自原產地資源的獨占。
法國對葡萄酒有一個“法定產區”保護的法律,對名優葡萄酒的產地予以嚴格的認定,並對法定產區品牌給予嚴格的保護。被這個法律認定,受到保護的法定產區,不過勃艮第、波爾多、羅訥河穀三個地理區域。認定範圍之外的品牌不能標注“AOC”(原產地監控命名)。這個法律也被沿用到幹邑白蘭地品種,除了科涅克地區,其他地區出產的白蘭地不能標注“CONAC”(科涅克),不能稱作中文所說的“幹邑”。“法定產區”概念後來被發展成為生產和貿易中重要的“原產地”理論。
一、從迷信分析化學到接受原產地理論
固態發酵白酒技術是中國的發明,但這個技術以及生產原料都不具備專用性,並不足以讓白酒發生自然壟斷。
中國名酒也有約定俗成的“原產地”概念,例如明清時代著名的“滄酒”和“紹興酒”,但是沒有相應的官方法律和民間協議。隨著仿製增加和工藝的傳播,產地概念幾乎被品種概念淹沒。
白酒勃興以後,一開始也是以產地為識別,並在清末至民國期間形成了以產地為標準的“汾、瀘、鳳、茅”品種分類。在1952年第一屆評酒會評出的四大名白酒中,茅台酒與其他三種名酒分別代表當時中國白酒的主要品種。這四個品種之間的區別,即使不會喝酒的人,也能準確地把它們分別出來。
在民國時代經濟凋敝情況下,在汾酒和鳳酒的品種係列裏麵也還是有很多的品牌、很多的生產者。南京政府時代之初,寶雞鳳翔地區鳳酒產量超過1000噸,這1000噸由成百上千的生產者分別生產。30年代是汾酒的興盛期,晉裕汾酒公司占據了市場統治地位,產量超過了100噸。但這100噸也隻占整個品種產量的10%左右,其餘的產量,由多則10噸、少則一兩噸的小型燒坊分散生產。用原產地保護的標準看,鳳酒的產地範圍寬廣而模糊,包括了幾乎整個關中地區。汾酒的生產者也遍及整個汾陽縣。
瀘酒和茅酒生產者相對集中,在民國時代,這些生產者也擁有一定的市場定價權。但這種看似擁有壟斷地位的形勢主要是因為市場隔絕造成,這種“定價權”,正如本篇第一章分析,沒有什麼經濟上的意義。
雖然第一屆評酒會沿用了“汾、瀘、鳳、茅”的產地品種分類,但由於官方采用全國一盤棋的技術政策和技術改進體製,與工藝和技術相比,原產地概念顯得很不重要。上級一直在努力用國家名酒的工藝技術去幫助其他生產單位提高產量和質量。汾酒廠和瀘州酒廠成為這種技術協作的主力。特別是1965年“茅台試點”發現了瀘型酒的風味主體香味物質“窖底香”,並在其後幾年中取得了“窖泥人工老化”和人工合成“窖底香”主體乙酸乙酯的技術成功之後,瀘型酒品種質量標準迅速在全國各地白酒廠開花結果,誕生了一大批瀘型酒(後來被命名為“濃香型”)係列的新品牌。在80年代計劃經濟體製和企業製度發生改革之後,中國白酒工業的增長動力主要來自瀘型酒的工業化生產的技術突破,競爭主要依靠高強度的廣告推廣,產自東南西北的白酒都是使用瀘型酒工藝,在這個占了白酒市場80%以上的品種內部,原產地屬性成為可以忽略的因素。
瀘酒技術移植的成功,鼓勵了上級在條件較好的地區生產茅台酒的願望。在全國一盤棋的方針下,茅台酒也對外輸出過工藝和技術。70年代,在茅台酒廠的支持下,全國有30多家酒廠試製茅型酒,最出名的是北京的華都酒,但這些茅型酒產品品質都與茅台酒相差甚遠。其實在民國時代,貴州和重慶仿製茅台酒的嚐試就很多,這些仿製品都叫茅酒,其中一家在貴州福泉生產的燒坊名字就叫“貴州茅台酒公司”。在這些仿製者中,最成功的是同茅台酒廠一河之隔的四川古藺縣二郎灘生產的郎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