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離婚案引發的社會變革
海外曆史
作者:施京吾
一樁出於維護一己之私的離婚案,卻意外地引發了影響深遠的社會變革,真是“歪打正著”。這正是曆史的迷人之處。
社會變革:一個離婚案的故事
歐洲國家的特殊政治、社會結構,王室選擇怎樣的女人為後,對國家前途與命運有著重大關聯,歐洲戰場上許多戰爭就是因為國王老婆引起的。
歐洲封建社會政教合一,國王無一例外都是基督徒,嚴格實行一夫一妻製。國王不能同時娶兩個老婆,於是經常發生“婚外情”。英國國王提出的“離婚”訴求,直接導致英國政治結構發生根本變化,引發社會組織方式全麵改弦易張,並在未來歲月中影響了整個世界。
這位英國國王是都鐸王朝的亨利八世。
亨利八世(1491—1547,在位時間為1509—1547)是都鐸王朝的第二位國王,王後凱瑟琳乃西班牙阿拉貢公國國王的女兒,她原本是亨利八世哥哥的遺孀,比亨利八世年長6歲。丈夫死後,她得到羅馬教皇批準改嫁亨利八世。凱瑟琳王後與亨利八世隻生有一女,名叫瑪麗,按照嚴格的長子繼承權,女兒不能成為國王。到1527年時,凱瑟琳王後已年過四十,不僅風韻不再,也不能再生育,為了王室繼承,亨利八世需要一個兒子。恰在此時,他剛好愛上了貴婦人(王後的侍女安妮·博林)。這樣不論為江山社稷還是為個人情感,國王必須與王後離婚。
但在離婚問題上,國王遇到了巨大麻煩,不僅離婚手續複雜,還涉及到一大堆利益關係:西班牙國王查理五世是這位王後的外甥和庇護人,此時西班牙是歐洲強國,正處於鼎盛時期,在洗劫羅馬後,查理五世不僅兼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同時還緊緊控製著羅馬教會,當任羅馬教皇克萊蒙特七世,也在他控製之下。亨利八世的離婚案沒有獲得羅馬教皇的批準,原因在於有著巨大的利益關聯。
如果亨利八世絕嗣,英國王位就可能由西班牙王室取代或受其控製;而龐大的教會力量還控製著英國的大量財富,此時,“教會及其修道院占有全國土地的1/5到1/4,其總收入遠超過王室土地的收入”。非但如此,教會的主教及修道院長均由羅馬教會任命,也經常由外國人擔任這些職務,英國財政收入相當一部分將“以各種形式上交羅馬教皇和外國人主教”,英國國王則很難染指。如果成功離婚,西班牙王室則失去控製英國的任何可能,同時在經濟利益上亦有巨大損失。如此一樁離婚案當然不會輕易得到受西班牙控製的羅馬教會通過。由於查理五世百般阻撓,亨利八世想通過教會實現離婚的企圖徹底失敗。
但亨利八世並不甘心失敗。如果離婚不成,都鐸王朝則岌岌可危,不僅西班牙,國內也有一幫覬覦王位的顯貴,還要眼睜睜看著財富流失。要保住王室和財富,不僅要離婚再娶,還要對英國的社會、政治結構進行重大改革,否則沒有出路。於是,亨利八世開始折騰了。
都鐸王朝建立於1485年,這正是歐洲走出中世紀,開始向封建製度挑戰的時代,文藝複興運動、地理大發現和宗教改革運動接踵而來,不僅改變了歐洲,也改變了世界。其中,對英國社會變革有著直接影響的是宗教改革運動,新教的興起,給亨利八世找到一個非常合適的借口。亨利八世開始轉向議會,他要借議會之手,以“宗教改革”之名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段曆史也被稱為“英國宗教改革”。
英國社會與歐洲大陸同屬“封建社會”,但兩者差異較大,英國有“小歐洲”之稱,社會變革的枝蔓較多。英國於1215年頒布了《大憲章》對王權即有所約束,13世紀末期產生議會,上院由大貴族和教會貴族組成,下院則由平民代表——鄉紳組成,此時鄉紳雖為平民身份,但多半是騎士或者貴族的幼子、親屬這類有產者。此時英國議會沒有立法權,主要起到“谘議”和批準王室稅收的作用。英國早期的上下議院都不是常設機構,隻有在國王需要時才召集各位議員前來議事。
到都鐸王朝時期,剛剛經曆紅白玫瑰戰爭不久,英國貴族的發展進入一個相對沒落階段,貴族總數僅50人左右,騎士、鄉紳階層合計有4000到6000人。此外就是強大的教會力量,他們不僅擁有大量財富,還擁有政治和經濟特權,基本不受英國政府的管轄,一些大主教還出任國家高級官員,如當時的首席國務大臣渥爾塞就是一位大主教,他不僅為王室工作,同時也為教會工作,而且後者的重要性還時常超過前者。
亨利八世於1527年提出離婚動議,屢遭教皇拒絕,也受到上議院大多數世俗貴族和幾乎全體教會貴族的反對,直到1529年。亨利八世無奈中轉向下議院尋求幫助。
改革的核心:宗教改革與議會改革
議會改革與宗教改革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也是都鐸王朝各項改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改革,宗教改革是通過議會改革才得以實現的,議會權力則是通過宗教改革得到的。亨利八世被譽為“議會的偉大建築師”,可見其作用重要。
從1529年開始,下議院連續七年召開會議,其中前三年的主要任務是向羅馬教皇施壓,以達到離婚目的。
1529年11月,議會開幕伊始,便立刻向教會發難,正如當時一位反改革的主教費希爾形容的那樣:“每天下院通過的法案都是摧毀教會的,……下院所要做的不是別的,就是打倒教會。”議會向教會團體發起猛烈攻擊的原因在於,存在長達千年的教會組織早已變得腐朽不堪,不僅遊手好閑、無所事事,還攫取了大量財富,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隻有通過對教會的打擊,鄉紳的經濟力量才能得以增長,所以下院議員們十分熱衷這樣的“改革”。他們針對教會擬定了一係列法案,如“限製教會法院收取遺囑手續費和交‘死手捐’(即繼承稅),反對教士兼職,不住教區,兼營他業致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