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本刊特稿
作者:亓利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首先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加強憲法實施”。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形成四年後,如何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建立,完成了製度初創,解決了製度有無問題,初步實現了製度體係化,那麼,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加強憲法實施,則將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注入靈魂與生機。
一、明確了憲法的核心地位
全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特別強調了憲法的核心地位。以憲法為核心,首先就是要明確與尊重憲法的至高無上的地位。現行憲法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所以,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各種法律形式,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相衝突、相違背,否則一切法律、法規和規章就失去自身的正當性依據。全會強調以憲法為核心,實際上是恢複憲法的應有地位,重塑憲法的形象,樹立憲法的絕對權威。以憲法為核心,還在於要建立以憲法為統領的統一和諧的法規體係。這種和諧不僅僅是外在的不相衝突的形式等序,更重要的是內在精神的和諧一致。因此在部門法製定中就必須將憲法的原則、規範、理念、精神直接或間接地貫徹在部門法中,隻有這樣才能形成完整一致的製度體係,才能保證法律體係的運行具有相對穩定性,也才能保證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
二、強調了憲法的全麵實施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製和程序,把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堅持三中全會精神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這是適合我國當前實際的憲法實施的主要路徑。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有效性,隻有通過強有力的實施才能實現。憲法更是如此。盡管憲法包含了一切有價值的條款和表述,但如果沒有憲法的有效實施,那它隻是紙上的憲法、嘴上的憲法。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然而維護憲法尊嚴,保護憲法實施僅有籠統的號召不夠,必須要有相應有效的路徑加以實現。
現行憲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的權力。然而我國憲法頒行幾十年來,對憲法的監督非常鮮見,審查啟動相對困難。同時,對法律法規的審查也隻是在全國人大的一個機構來進行技術性的審查,憲法的實施並不理想。憲法不能有效實施不僅使憲法毫無生命力,也使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失去了靈魂與生機,這就要求必須進一步暢通和完善憲法實施的路徑或方式。
在若幹憲法實施監督機製中,發達法治國家普遍采用的憲法監督機製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無論是對於憲法權威的樹立,還是對於保障公民憲法性權利都最為有效。我國基於人民主權國家的體製要求,憲法和立法法確定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權。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備案審查能力,對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合法性依法審查的撤銷與糾正,明確了以最高立法機關為主體的違憲審查機製的確立。“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這一新要求的提出,確立了以憲法解釋作為推動憲法實施的主要方式之一。憲法解釋是一種既能有效實施憲法,又對憲法穩定性破壞最小的方式。以憲法解釋推動憲法監督、憲法實施是行之有效的。對憲法進行解釋,不同於學理解釋,更不同於隨意解釋,必須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解釋程序和機製保障,保證憲法解釋對憲法實施的有效作用,通過憲法解釋使憲法煥發出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