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1 / 2)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本刊特稿

作者:楊玉榮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為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提出了新要求,為不斷完善政府治理體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指明了方向。

一、全會對建設法治政府提出的新要求

(一)全會提出推進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麵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而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實施,關鍵在於政府這一核心法律實施主體能否履行好重要職責。政府依法施政的行為,是切實維護法律權威、確保法律強大生命力的最根本保證,隻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才能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進程中,使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切實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不公,行政亂作為、不作為等問題,把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在堅實的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礎之上。

(二)全會提出要實現全麵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各級政府就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升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貫徹黨的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思想和原則,充分認識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真正全麵深入地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科學有效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行政體製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提升政府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

(三)全會提出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這一表述更加科學和清晰地勾勒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法治政府的準確內涵,要求政府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製約,堅持依法行政,以法治引領政府不斷推進改革,全麵正確履行職能,不斷提升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

二、建設法治政府麵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以來,我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和成就。法治政府製度體係基本形成,行政程序建設初見成效,行政權力運行逐步規範,行政權力監督和行政問責力度不斷加強,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所提升。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中還麵臨諸多矛盾和問題。

(一)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法治理念尚未完全確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待提升。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在政府管理中習慣於傳統的人治思維,不尊崇法律,不依法辦事,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工作人員缺少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維,麵對社會矛盾,往往簡單依靠國家強製力、甚至國家暴力去壓製,用單一行政手段處理解決,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正確應對和化解。一些執法人員法治意識淡漠,在行政執法中亂作為、不作為,濫用權力尋租執法、粗暴執法,踐踏法律尊嚴,嚴重侵害公民權益。

(二)現有的政府治理體係不完善,體製性障礙尚未徹底消除。首先,現有的行政法律製度還不夠完備,與社會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些領域法規存在空白點,行政執法無法可依;有些領域法規未適時修訂;有的領域法規缺少配套規定,可操作性不夠強;有些法規間銜接不夠,一些法規尚未消除部門利益,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傾向,仍不同程度存在。其次,政府自身的改革不到位,政府職能轉變滯後。政府主導的全能主義依然是中國公共治理中最典型的表現。再次,行政決策體製、行政執法體製不夠完善,程序不夠規範,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和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缺少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程序以及決策後的跟蹤反饋和糾偏糾錯製度;行政監督製約機製不夠健全,不能很好實現立法目的,彰顯法治精神。

(三)政府行政實踐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比較突出,不適應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一是行政執法問題突出,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執法缺少法律依據,不依程序執法,濫用職權,野蠻執法,胡作為、亂作為、不作為,導致在行政執法中引發一係列矛盾和問題。二是政府行政監督和問責力度不夠。對於行政權力的監督製約和問責措施不到位,一些行政過失行為不能有效糾正,一些行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一些地方社會監督流於形式,地方政府部門行政權力運行不公開、不透明;一些地方政府濫用權力,隨意幹預司法程序,影響司法判決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