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綱領性文獻
本刊特稿
作者:張超
從某種意義上說,村級幹部的權力可稱為小微權力。“別拿村長不當幹部”這句話的意思是村級幹部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村民自治法的規定,經過民主選舉,村級幹部手中是有一定權力的。這種看似最基層的小微權力,但對同一村的村民來說,這種權力有時也是很大的,和村民利益息息相關,決定了一個村的發展方向。有的村級幹部舍小家為大家,用辛勤勞動換來全體村民的幸福生活;有的村級幹部卻利用村民自治賦予的權力,弄權營私,成為侵呑集體利益的蛀蟲。如何讓村級幹部始終成為為百姓服務的蜜蜂,而不是蛻變為損害百姓的蒼蠅呢?關鍵是要管好村級幹部手中的小微權力,村民自治更要突出法治意識,用法紀法規保證村級幹部依法用權,依法辦事。
浙江省寧海、象山等地針對村幹部權力界定模糊、決策隨意、執行失範、監管薄弱等問題,探索構建農村小微權力規範運行體係,最大限度地從“小”處著手,讓村幹部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確保權力有限、職能有效、自身有為,防止“小權力”釀成大腐敗。
一是本著簡政放權、便民利民的原則,厘清權力邊界,梳理村務工作權力清單。該清單明確規定了村幹部“哪些不該做、哪些該做、該怎麼做”,繪製職能機構辦事流程,規範村級小微權力運行,成為了村幹部履職辦事的指南。二是強化監督,確保村級事務程序到位。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嚴格監督權力清單執行落實情況,對村裏物資采購、村級財務開支、村集體資產處置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項進行逐項對賬,保證村級組織和村幹部在工作中規範用權。三是嚴格問責,強化村幹部廉潔履職。製訂了村幹部違反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製度,詳細界定村幹部違反工作紀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從組織處理、黨紀處分上進一步細化責任追究的條款,教育村幹部規範用權意識。
真正做到了村民說事:讓村民大膽充分地把意見講出來,讓村幹部當麵聽到了自身的不足和群眾的呼聲;村務會商:村裏的事情由集體商量來決定,村民談集體的事就像談自家的事,村裏辦什麼事,村民全都知曉;民事村辦:村民的事情讓幹部主動來幫辦,讓村幹部主動服務村民,確保“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村事民評:村務工作成效由村民說了算,事情辦結後,讓村幹部及時向當事人反饋,並征求當事人的滿意度評價,從而不斷提高村民對村幹部的認可度、信任度。
浙江省寧海、象山等地的做法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村級幹部能否依法辦事,能否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直接關係到農村的穩定、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關係到全麵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要重視村級幹部小微權力的運用與監督,完善規範運行保障機製,也要把村級幹部的小微權力,曬在“陽光”下,裝進“製度”的籠子裏,真正讓村幹部能夠清清白白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命力既在於群眾的生動實踐,更在於領導幹部以身示範的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領導幹部就要鑄牢信仰信念之魂,當好幹部群眾的精神向導。理想信念不是空洞的口號,它要內化為共產黨人的獨特品質,落實為具體的行動。 作風建設越是向前推進,越需要強化外力推動和引領作用。領導者是核心價值觀的承載者、先行者、示範者。正人先正己,嚴人先嚴己。自己信,他人才信;自身律,群眾才跟。領導者如果行為示範,群眾就會愛屋及烏;領導者的表裏不一,群眾就會惡其餘胥。當前,改革攻堅任務艱巨,社會發展困難很多,更要突出領導帶頭層層示範這個關鍵。以身作則勝過口頭教誨,發號施令不如身體力行,價值觀的力量,就蘊藏在行動之中。 毛澤東同誌說:“典型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力量。”鄧小平同誌多次強調:“身教重於言教。”這種領導者應有的氣質、精神、境界,既是外在的美,更是內在的美。他讓你在緘默中輝煌,在平凡中閃亮。1966年4月1日,周恩來總理到地震災區的河北邢台慰問受災群眾。他登上一輛卡車,正準備向受災群眾發表慰問講話,突然發現群眾是迎著風口坐的,就說:“聽我口令,向後轉。”然後命令司機調轉方向,開到群眾麵前,一個人迎風而立,群眾則可以背風聽他講話了。周總理的這種美德,就深深打動了現場的群眾幹部,展現了“人民的好總理”的高尚情懷。這樣的榜樣,讓人敬畏、讓人昂揚、讓人崇高。 偉大時代呼喚偉大精神,崇高事業需要榜樣引領。麵對蘭考自然災害的肆虐和貧困落後的實際,焦裕祿揮筆寫下:“幹革命就得敢闖!成功了,有經驗;失敗了,有教訓。隻要敢闖,就能從困難中殺出一條路來!”他當年留下的最後一句話,鏗鏘激越,撼人心魄:“活著我沒有治好沙丘,死了也要看著你們把沙丘治好。”這種豪情壯誌激勵後人砥礪奮進,迸發出“敢叫日月換新天”的強大精神動力。 典型是時代的代表,是民族精神的象征,透射出的是國之魂。好的領導榜樣,是最好的引導;好的領導楷模,是最好的說服。焦裕祿有句名言:“幹部不領,水牛掉井。”領導幹部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群眾看得最清楚最仔細,對群眾的影響也最直接最真切。潛移默化,上行下效。一個一流的將軍,必然會帶出一支一流的軍隊;一個一流的領導,必然會帶出一批一流的幹部;一個一流的榜樣,必然會激勵著成千上萬的人崇德向善,團結奮鬥、勇往直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後,《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於10月28日正式公布。這是一部依法治國的綱領,也是中國未來法治領域改革的路線圖。《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要公開向憲法宣誓。 宣誓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儀式,其實質是要明確傳達一種“效忠於什麼”的問題。四中全會《決定》規定“官員就職向憲法宣誓”,一經媒體報道後迅速成為輿論焦點,就是因為這樣一種儀式感很強的製度,有助於喚起社會對憲法的敬畏感,增強公務員的榮譽感、使命感和責任感,實現從心理約束到製度功能的變遷,從而培養起各級官員的憲法信仰。這樣的做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具有很強的標示意義。 公務員遵守憲法對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對建設一個法治國家,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人類社會過往的無數經驗教訓告訴我們,一個社會走向動蕩,大規模地侵犯人民利益,無不從違背《憲法》和法律,踐踏《憲法》和法律開始。向憲法宣誓盡管隻是一個形式,但通過讓公務員宣誓效忠憲法,更能體現一種心理約束,有助於公務員提高憲法意識,從內心培養遵守憲法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從點滴之處促進社會的進步。同時,這樣的形式不僅僅是針對新任官員本身,更應該擴展至社會大眾,如此,不僅能讓普通民眾提高對憲法的認識和遵守憲法的重要性,讓普通民眾也更加遵守憲法,運用憲法來保護自己。近些年在一些強拆現場,我們屢屢看到公民手持《憲法》捍衛私產就是一個明證;更重要的是,這種宣誓有利於民眾來監督官員,看他們是否能言行一致。 當然,“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樹立憲法信仰,僅僅是要求公務員向憲法宣誓還遠遠不夠,真正從思想上敬畏憲法,在行動上遵守憲法,才是宣誓的要義。為此,“向憲法宣誓”不能僅僅停留在儀式的層麵上,更要讓憲法走進日常生活,走進官員們的日常工作中,這就要求人大和其他部門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來監督和製裁一些官員的違憲行為,積極探索保障憲法實施的有效途徑,做到違憲必究,使尊憲者嚐到憲法的“甜味”,使違憲者吃到違憲的“苦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