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強化法律路徑探索
法治視點
作者:張輝
【摘要】目前,部分企業盲目追求經濟利益,罔顧社會責任,導致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員工侵權、環境保護等事件相繼頻發。必須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企業社會責任製度,提高企業的社會本位意識與社會責任感,督促企業自覺並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相關義務。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本位思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解析企業的本質屬性與終極價值
企業一般是指以特定利益為目的,運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獨立運行的經濟係統,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組織形式。企業作為社會中獨立的經濟組織,是社會的重要組成元素,是最基本的社會設置之一,是人類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種製度和群體形式。簡言之,“公司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①。社會作為人類生活的共同體,本質就是人與組織形式。人,確定了社會的規模和活動的狀態;而組織形式,決定了社會性質與生產關係。企業作為社會組織的最主要表現形式,是功能性群體的自然正規演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正是社會催生了企業,社會性是企業的本質屬性。
企業依附於社會而存在,是社會的基本元素,其首先是社會組織,是群體性的社會係統,然後才是經濟組織,即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係統。把企業僅僅視為“營利性的組織係統”,將利潤最大化視為企業存在與發展的最終目的,這是極其片麵的。這不僅貶低了企業作為社會組織對社會即人類的重大價值,對於企業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類的成長也是極其不利的。企業作為社會的基本元素,是社會組織的主要表現形式,其最主要的價值在於它對社會所創造的價值。也可以說,企業的終極目標不是為企業股東或少數人獲取利益,而是為全社會創造財富,而且這種財富不僅僅是經濟效益,還包括企業所承載的包括經營哲學、價值觀念、企業精神、企業道德、團體意識、企業製度、文化結構、企業使命等在內的蘊含正能量的企業文化。
任何社會組織,都必須具有社會使命、社會成就並且有益於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企業作為社會組織的主要表現形式,對社會資源及社會公眾等進行整合協調、資源優化,從而化解矛盾、維護利益、提高效益、實現目標,承擔著文化、道德、教育、倫理、經濟、政治等多項社會責任。也就是說,企業不僅要積極努力地創造利潤,而且需要承擔相關的社會責任。這些社會責任是企業的本質屬性,即社會性的題中之義,也是企業社會性的最基本要求,更是企業終極價值的根本體現。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是因為社會是企業產生之因,更因為社會是企業發展之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僅無損於企業的效益與發展,反而極其有益於企業的進步與成長,是企業通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因為它有利於樹立企業良好的聲譽,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力;還能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推動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提高企業的環保能力;也能重塑和創新企業文化的價值觀念,提升企業文化的理論高度與文化層次,進而提升企業的綜合實力,增強企業的發展動力,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企業、人類、環境與社會的共贏。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企業是社會和市場經濟的重要要素。針對企業的法律屬性,我國立法采用了“法人實在說”理論,即企業是作為典型的法人而存在的,它既非是法律虛構擬製的,也並不是沒有團體意思和團體利益的,而是客觀實在的獨立主體。依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其法人財產是獨立的,且享有法人財產權”。而《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可見,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中,企業是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有完整法律人格的法人。它是客觀存在的,與自然人一樣擁有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並以法律為依據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五條規定了公司需承擔社會責任,在公司經營活動過程中,需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法律作為以國家機器為後盾的社會規範,要求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時承擔社會責任,這集中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商業道德和特色的社會主義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縱觀我國經濟立法現狀,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公司立法中引入社會責任這一概念,明確標誌著我國經濟立法進入“社會本位”階段,是我國經濟立法的重大進步,昭示了我國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製度的決心與勇氣,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啟了新的篇章。
社會本位作為經濟及經濟法具有的本質性原則,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本位思想,即經濟主體在展開經濟活動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因為社會才是真正的存在。企業作為社會的基本要素,社會才是其存在的基礎條件與最根本平台,其產生發展、獲得利益與行使權利都必須依賴於社會。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企業在享有社會資源與行使權利的同時,就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實施有益於社會的規劃與發展,推動社會的進步與成長,以便獲得更優質資源與發展機遇。借助於《公司法》的修訂,我國明確將“社會本位”納入經濟立法,使其作為經濟法的基本法律原則而存在,這不僅是經濟法發展成熟的標誌,也為經濟法的未來提供了指導方向與行為模式,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逐步走向完善與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