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行為依法規製路徑構想
法治視點
作者:薑敬紅
【摘要】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網絡侵權行為頻發多發已成常態。文章提出了依法規製網絡侵權行為的路徑構想,即:健全完善網絡侵權責任相關立法、切實加強網絡道德建設和網絡法製宣傳、明確網絡侵權主體的概念及其義務、確立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原則和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明確和完善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 網絡 侵權責任 解析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2015年2月3日,CNNIC(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北京發布了第3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中國互聯網用戶已經達到6.49億,互聯網的普及率達47.9%。互聯網更加深刻全麵地影響到每一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而網絡影響下的各種思想和傳統思想之間存在較大衝突。與此同時,網絡侵權行為也更加頻發多發,互聯網給人們帶來了許多傳統社會並不存在的安全隱患,如網絡購物、虛假團購、網絡訂票、論壇發帖等人們的網絡行為中可能導致其他民事主體的正當權益受損。正因如此,在網絡活動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又確保網絡能夠獲得正常發展,就必須建立健全網絡侵權責任製度,在侵權責任法視域下明確網絡侵權責任成為網絡時代“依法治網”的重大課題。
網絡侵權責任製度的涵義、特征與構成要素
網絡侵權責任製度的涵義。據民法學者楊立新的觀點,“網絡侵權責任是指在網絡空間中互聯網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相應過錯,通過借助於網絡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特別侵權責任。①”筆者讚同楊立新對網絡侵權責任概念的界定,據此,所謂網絡侵權責任製度,也就是指在網絡平台上的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過錯,並借助於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應該承擔特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範。
網絡侵權責任製度的特征。一是網絡侵權責任製度的主體範圍極其廣泛,涵蓋了任何一個網絡用戶,凡網絡用戶均可成為侵權責任的主體;二是網絡侵權行為具有簡便性、迅捷性,侵權內容在網絡上能夠迅速發布和傳播,這就可能加重網絡侵權行為產生的危害後果;三是網絡侵權責任的認定較為困難,在發生網絡侵權行為之後,由於網絡行為的隱蔽性、迅捷性,導致難以準確及時認定真正的侵權者;四是網絡侵權相關證據難以固定,因為網絡信息處於瞬息萬變的過程之中,其並非是靜態不變的,因而網絡侵權訴訟中存在較大的訴訟難題;五是相對於普通一般侵權責任,網絡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多種多樣,除需承擔民事責任之外,在一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製度的構成要素。網絡侵權必須是具有相應身份的主體實施了某個特定的網絡侵權行為,從而侵害了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則原則對網絡侵權的行為認定歸結責任,才能確定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其構成要素包括:一是網絡侵權行為的主體、行為和客體。網絡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特定身份,包括侵權主體、救濟主體、第三人。侵權主體也就是實施了網絡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包括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其中網絡用戶包括法人用戶、社會組織用戶、自然人用戶。救濟主體也就是被網絡侵權行為侵害的主體,包括組織、個體,因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而需要法律的救濟。網絡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網絡侵權的客體,也就是受到侵害的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
二是網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網絡侵權行為發生時,到底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問題。
三是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程序。由於網絡侵權責任主體是借助於網絡工具實施其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的手段具有多樣性、技術性,這就決定了網絡侵權責任認定具有多元標準,具體適用何種標準與程序要視侵權行為而定。四是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按照《侵權行為法》以及相關的部門法、司法解釋、條例之規定,網絡侵權行為人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其責任承擔的範圍較大。本文討論的是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具體包括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礙、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恢複被侵權人的名譽、賠償損失等方麵。
網絡侵權責任的立法現狀與困境
網絡侵權責任的立法現狀。“網絡技術改變著社會生活,它同時也對人類社會的規製之一,即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②網絡侵權行為產生於網絡平台之中,隨著電腦網絡、手機上網的迅速普及,人們可能輕而易舉就實施網絡侵權行為,這就大大提高了網絡侵權案產生的可能性。為了對網絡侵權行為進行規製,《侵權行為法》、《著作權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如何追究網絡侵權行為責任問題做出了相應規定,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規製發揮了重大意義。《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網絡侵權責任做出總括性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侵權人應當采取的必要救濟措施、網絡用戶作為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做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款則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