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販賣兒童是否應判“死刑”(1 / 3)

販賣兒童是否應判“死刑”

法治視點

作者:張東曄

【摘要】販賣兒童是以出賣為目的,將兒童拐賣,並從中獲取利益的犯罪行為。販賣兒童不僅給丟失兒童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陰影,同樣也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巨大負麵影響,因此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文章在分析兒童生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和人販子販賣兒童原因的基礎上,探討了對販賣兒童處以“死刑”的看法。

【關鍵詞】販賣兒童 死刑 思考

【中圖分類號】F792.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報紙、電視、網絡等媒介上不斷報道親人尋子的故事,與此同時,許多尋子的真實故事還被改編成電影,如《親愛的》、《失孤》等,引發了社會的強烈共鳴。人們在關注失孤問題的同時,也展開了對販賣兒童處以“死刑”的討論。對人口販賣問題,我國的刑法規定中有“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條例,人們在表示對人販子的痛恨和憤慨時,感性地認為“販賣兒童一律處以死刑”,強烈表達了人們對販賣兒童者置於死地的迫切心情,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這種心情過後我們應該理性地思考:販賣兒童者處以死刑對解救兒童和創造“無拐”的穩定社會是否有利?這也是本文將要重點探討的課題。

當前兒童的生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兒童的生活現狀給人販子創造了實施犯罪的條件,這也是現在社會需要關注的問題。近些年,我國的留守兒童逐漸增多,父母大都外出務工,將小孩留在家裏有老人照顧,這是兒童容易被誘拐的重要原因之一。老人有時候無法全麵照顧到小孩,這讓人販子有了可乘之機。在上學和放學的過程中,由於沒有專人接送,也給人販子提供了方便,兒童沒有很強的防騙意識和反抗能力,很容易受到人販子的誘騙,甚至是強拐。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家庭還是社會,都缺乏對兒童的保護和對兒童的安全教育,導致販賣兒童的現象泛濫。

在全國範圍內,兒童失蹤案眾多,但是能夠找回的兒童卻寥寥無幾,這跟社會管理和國家對販賣兒童者的懲處力度有關。據資料顯示,在美國,失蹤兒童的找回率超過97%,而中國失蹤兒童的找回率卻不足1%,這兩項數據的對比,令人震驚,同時也需要反思一下其中的原因。近兩年中,我們經常可以從報紙和新聞中看到,某父母尋子幾十年、某小孩少年被賣最終憑借記憶找到家人等,這些消息一經報道就帶給人們巨大的心靈感觸。但是,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家人尋子的曆程十分艱辛,而社會管理的力量總是在孩子最後被找到的時候才體現出來。有許多孩子被找到之後,並沒有法製機構對購買兒童的一方進行任何懲處。從這些實例中就可以體現,國家缺乏對兒童失蹤的社會管理力度和對販賣兒童買賣雙方的懲治力度,沒有給兒童構建一個強有力的保護環境。

人販子販賣兒童的原因分析

近些年,我國加大了對販賣兒童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打擊販賣兒童犯罪和找回失蹤兒童方麵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們仍然看到有大批違法販賣兒童現象的出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買方市場依然活躍。當前,部分人依然受到封建思想的影響,認為男孩可以延續香火,同時顯示家庭人丁興旺。有些家庭無法生育或者沒有生育男孩,就會選擇花錢購買男童;沒有小孩的部分家庭也同樣會選擇購買一個孩子,為家裏增加人氣,同時希望自己老有所養。另外,社會上還存在著非法組織兒童行乞、賣藝的犯罪團體,這些都給販賣兒童提供了市場。

巨大的利益誘惑。巨大的市場需求,導致買賣存在極大的利潤,有利可圖使得人販子趨之若鶩。在人販子中,絕大多數人文化水平、道德品質比較低下且法律意識淡薄,貪圖眼前的利益,販賣一個兒童可以獲得高額的利潤,以至於忽視法律的存在,甚至頂風作案。

疏於對孩子的安全管理。在對未成年的管理上,家庭、學校和社會都有不足。家庭方麵,很多父母都在上班,由家裏的老人來照看孩子,而老人的思維能力和行為能力都無法與青壯年相比,小孩的安全問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學校方麵,由於學校管理不到位,同樣會導致小孩走失或者被誘拐;社會因素方麵,一些網吧、歌舞廳、酒吧等社會娛樂場所疏於對未成年人的管理,為人販子接近未成年人提供了便利。

對購買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對販賣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成功找回許多失蹤兒童,挽救了很多失散兒童的家庭。但對於購買兒童的家庭,法律規定如果兒童收養或收留方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就可以免除處罰。法律這樣規定的初衷,是在販賣已經成為事實時,出於對兒童未來成長的考慮,鼓勵購買者善待兒童。但事實上,法律對購買者的寬容,助長了購買的風氣,同時對買方市場起到了保護的作用。因此,買方市場依然存在,賣方市場就不可能消失,兒童販賣者仍然有利可圖,這樣一個惡性循環導致了販賣兒童的風氣難以得到遏製。隻有加大對買方的懲罰力度,才能起到斬斷連接的作用,從而對販賣兒童犯罪起到有效的打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