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的立場與路徑選擇
國際研究
作者:吳玨
【摘要】知識產權的國際立法是必然趨勢,其業已確立的和將要確立的國際知識產權規則以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製度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值得深思。麵對知識產權擴張問題,中國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加強國內知識產權法治建設,及時調整自身立場,並出台相應對策,維護我國在國際交往中的利益。
【關鍵詞】國際法 知識產權 曆程 特點 中國立場
【中圖分類號】DF9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世界各國聯係的日益緊密,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全球性的問題,尤其是隨著經濟貿易的全球化發展,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製度逐步形成並完善。但由於世界各國國力的不平等,導致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係的構建,並對發展中國家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因此,我國需要從國際法的視角來分析、探討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從而維護我國在國際多領域交往中的利益。
國際法視野下知識產權的發展曆程
知識產權是從一國之內的立法逐步發展成為國際立法的,這是全球化發展的必然趨勢。知識產權的國際化是一個不斷變化和強化的過程,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第一階段是采取雙邊條約的形式,主要是由參與技術交流和貿易活動的國家間簽訂雙邊協議。據不完全統計,在1843年到1886年,歐洲國家間簽訂的這種雙邊協議達30多個,內容主要涉及到工業產權、版權保護等方麵。這在貿易發展早期對知識產權應運起到了一定規範和保護作用。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第二階段是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開始直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前。隨著各國貿易的頻繁和技術成果交流的不斷深入,原本的雙邊協議方式已經難以滿足規模日益龐大的國際市場,為此各國希望能夠締結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1878年,巴黎舉辦了工業產權國際會議,經過討論並最終在1883年形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當時一共有11國簽署了這一公約,這也是國際社會上第一個為保護工業產權而製定的多邊協議,它標誌著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法領域進入了多邊條約時代,這一公約對未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極大影響,它其中的一些條款至今依然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則。在1886年,包括美國在內的10個國家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至此,在國際法領域形成了以工業產權與版權為主的知識產權保護體係。之後,在這兩大公約的主導下,具體的知識產權公約不斷增加,工業產權與版權保護內容不斷擴充。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三階段為WIPO的成立到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的簽署階段。為了進一步貫徹和執行《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簽署公約的國家決定成立一個專門的行政組織來對這兩大公約進行管理,於是在1967年宣布成立世界產權組織,並簽署《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該公約於1970年生效。1974該組織並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WIPO是一個專門解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的組織,當國與國之間因知識產權問題而產生矛盾糾紛時,WIPO起到協調解決的作用。WIPO在處理國際知識產權問題上具有權威性,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化的標誌。
在國際法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第四階段為TRIPS協議階段。二戰極大破壞了世界經濟,戰後各國為了發展貿易而簽訂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但這一協議主要側重於貨物貿易,而沒有就貿易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進行討論。然而隨著技術的進步,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愈來愈大,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也因此出現了嚴重的貿易摩擦。發達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進行技術的研發,而發展中國家卻無視知識產權而肆意竊取發達國家的新技術,這形成了一種非關稅壁壘,損害了發達國家的利益。為此發達國家開始就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國際範圍內展開討論,經過多方爭論,終於在1990年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草案,次年正式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即TRIPS協議。這一協議擴大了知識產權的範圍,並將一些新興的知識產權納入其中。之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關貿總協定演變為WTO組織,TRIPS協議也成為WTO結構下的一個子協議,用以解決各種因知識產權而引起的矛盾糾紛。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的發展特點
通過對國際法視野下知識產權製度發展階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的國際化進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化對世界各國技術交流與貿易產生了較大影響。各國對於知識產權的國際化有較強的認同感,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逐步確立起來。因此,隨著知識科技的發展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國際法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必將逐步增強。
其次,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國際標準逐步趨於同化。以往的知識產權國際法要麼注重程序性規範,要麼注重實質性。而TRIPS協議則既注重程序又注重實體。TRIPS協議促使各國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履行知識產權保護,並趨於一致。如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序上,TRIPS協議在臨時措施、損害賠償以及民事程序等方麵都有明確的規定,為各國的執行提供明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