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法治“理想國”有何獨特魅力
讀史劄記
作者:張濤
【摘要】 隋文帝的開明嚴律之舉堪稱曆史上的經典案例。他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身體力行杜絕徇私舞弊的行為對當時家族式的腐敗起到了震懾與抑止的作用。隋文帝的法治思想有著獨特的魅力,在中國法律文化的長卷上熠熠生輝,值得後人關注並吸收、借鑒。
【關鍵詞】 隋文帝 家人腐敗 嚴懲
【中圖分類號】K24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曆代皇帝的開明嚴律之舉,在史書中不乏所見。其中,隋文帝楊堅以身作則嚴懲家人腐敗的史實令人印象深刻,堪稱曆史上的經典案例。
據《隋書·文四子傳》記載,隋文帝三兒子楊俊恃功而傲,在封地奢靡成性,違法亂紀,屢教不改,隋文帝得知後對其依法論處。此間左武衛將軍劉升出麵為楊俊求情,稱楊俊“非有他過,但費官物營廨舍而已”,認為可以容忍。隋文帝堅持“法不可違”。左仆射楊素也為其開脫,隋文帝說:“我是五兒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別製天子兒律?以周公之為人,尚誅管、蔡,我誠不及周公遠矣,安能虧法乎?”意思是我楊堅不僅是五個兒子的父親,而且是全天下百姓的父親,要對天下萬民負責,法是任何人不得違背的,我不能為袒護自己的兒子而毀壞法律。楊俊臨終前遣使奉表向父皇謝罪,仍被駁回:“我戮力關塞,創茲大業,作訓垂範,庶臣下守之而不失,汝為我子而欲敗之,不知何以責汝!”楊俊最終鬱鬱而終。
隋文帝鐵麵無私、嚴懲逆子的背後,體現了他對法治重要性的深刻認識。從一定意義上講,隋文帝正是依靠自身先進的立法思想,堅定的依法治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治國理政方針,使國家在短時間內得到迅速複蘇,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他創造性地開展了一係列法治建設,有效地打擊了門閥士族勢力,在很大程度上治理了當時的腐敗問題。他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身體力行杜絕徇私舞弊的行為對當時家族式的腐敗起到了震懾與抑止的作用。隋文帝的法治思想有著獨特的魅力,在中國法律文化的長卷上熠熠生輝,值得後人關注並吸收、借鑒。
先進的立法思想——有決心、有創新、有人心、有方向
隋文帝十分重視法治建設,深知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據《隋書·刑法誌》記載,即登帝位,隋文帝就大刀闊斧地開展立法運動,開皇元年(581年)命高熲、鄭譯、楊素、公常明、韓浚、柳雄亮等人“更定新律”。
隋文帝的立法思想有四個特點:第一,有決心。視立法為治國之首要。第二,有創新。立法從國情實際出發,“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法律為社會發展服務,“故有損益”。為改變北周“刑政苛酷,群心蹦駭,莫有固誌”的狀況,隋文帝主張“以輕代重,化死為生”“雜格嚴科,並宜除削”。第三,有人心。立法內容上兼具法權與人權的維護。他廢除苛慘之法,“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開皇六年(586年),“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他慎用死刑,“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在頒布的新法中,明確廢除了宮刑;在實施刑法時,要求“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鹹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明確了直訴、申訴製度,“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第四,有方向。立法以維護皇權為核心。“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製,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