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事業單位會計製度》並賬問題的探討(1 / 3)

關於《事業單位會計製度》並賬問題的探討

事業單位會計

作者:楊順利 李煒

【摘 要】 在《新舊事業單位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中對基建賬相關數據並賬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文章就並賬過程出現的需要進一步明確與完善的具體問題與事項提出可行性的合理化建議,以便提高並賬的科學性與實效性,實現 “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完整性”的並賬目標。

【關鍵詞】 事業單位; 基建賬務; 並賬

2012年財政部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政部令[2012]22號)等相關製度規定,明確規定必須將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賬務相關數據並入事業單位大賬(以下簡稱“並賬”)。在《事業單位會計製度》中規定了“並賬”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要求。為了順利完成新舊會計製度銜接,財政部專門頒布了《新舊事業單位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對基建賬相關數據並賬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由於事業單位涉及文化、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等部門行業,具有涉及麵廣、行業部門多的特點,加之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中實行“項目核算與管理”,具有管理差別大、核算方式多樣化等特點,所以很有必要對“並賬”過程中有關具體事項與問題加以研究探討。

一、有關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單位大賬的會計製度規定

1.《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政部令[2012]22號)規定: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製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製度的規定至少按月並入本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事業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並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關基建並賬的具體賬務處理另行規定。

2.《新舊事業單位會計製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對基建賬相關數據並賬問題作出的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製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單位會計“大賬”。新製度設置“在建工程”科目,該科目為新設科目。事業單位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並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將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餘額並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餘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餘額中歸屬於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餘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事業單位執行新製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製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二、在並賬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事項

1.“並賬”的依據不明確。會計記賬的依據是會計憑證,而將對基本建設投資的原始憑證作為記基本建設賬的依據,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並入單位大賬時的記賬依據是什麼?沒有明確。

2.並賬的時間不明確。根據規定“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製度的規定至少按月並入本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按月並賬是在月初並賬,還是在月末並賬沒有明確。如果月初並賬,則並入的是“上月”基建賬的相關數據;如果是月末並賬,並入的是本月的相關數據,所以必須加以明確。

3.對於原基本建設賬中反映的債權債務是否進行並賬,以及如何在財務大賬反映,沒有明確規定。

4.對於基本建設賬目與原來的事業單位大賬之間的資金往來,資金撥款、自籌款基建經費如何並賬,沒有具體規定。如果用簡單“彙總”方法將上述數據並入單位大賬,則必然在單位大賬中出現數據金額重複現象,是否對於財務大賬與基建賬中重複反映的金額數據進行會計抵銷,真實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在製度中沒有明確規定。

5.由於對基建賬中反映的“交付使用資產”金額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規定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項目,而“並賬”規定中隻規定了交付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對於交付的其他資產如何並賬沒有明確規定;另外《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規定“交付使用資產”科目餘額應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賬時,全額衝轉,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貸記:交付使用資產,所以形成基建賬交付資產對衝賬與財務大賬年終結賬不一致,如何對不一致問題進行處理沒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