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探討
審計廣角
作者:黎明 但小麗
【摘 要】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長期目標,環境審計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文章認為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在我國的環境審計工作中具有先行作用,企業主動實行內部環境審計可以為我國的環境審計打開新的突破口,履行環境審計主體義務可減輕政府環境審計的壓力。企業實施內部環境審計也是受托責任使然,通過成本效益分析認為,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是企業立足長遠收益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 內部環境審計; 必要性; 成本; 效益
2012年11月召開黨的十八大,確立科學發展觀為黨的指導思想並首次單篇論述生態文明,提出建設美麗中國。生態文明是以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麵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它強調綜合運用經濟、管理、技術等多種措施減輕社會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帶來的影響,以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審計作為傳統審計在環境領域的延伸,對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發展較好,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未受重視,民間環境審計更是尚未開展。2013年5月14日,我國環境保護部通報華北6省市地下水汙染專項檢查結果,檢查涉水排汙企業約2.6萬家,共發現558件環保違法行為,並對其一一進行了懲處。政府強製手段是環保事業的保障,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成員,其環保行為應當與整個國家的環保行為協同一致,加強自身內部環境審計工作是創造性的一步,也是明智的一步。
一、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一)從外部受托責任看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我國“十二五”規劃中提出:“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減量化優先,以提高資源產出效率為目標,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加快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係。”當前保護生態環境、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已是我國乃至世界的重要議題,也是各國人民各組織的基本社會責任。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組織對社會公眾和政府有保護環境的責任,即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存在既要實現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基本責任,處理好與其他經濟實體關係的經濟責任,也要履行促進社會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責任。環境審計是企業環境管理的工具,它通過對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等業績進行係統、有說服力、客觀的估價,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企業環境審計是企業參與環保的重要表現,有助於企業外部受托責任的履行,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
企業開展環境審計工作是企業的一項法律義務。從20世紀50—60年代開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規迅速發展,197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隨後,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一係列環境保護法規。實現節能減排、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當今時代環境保護的目標,法律法規的出台是這一目標順利實現的重要保證,也是企業自覺參與環保的重要保證。在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指引下,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勢在必行。
(二)從內部受托責任看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內部受托責任是指企業管理者受所有者委托,對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負有相關責任,對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約束,促進有關部門的節能減排。企業持續經營是一種假設,指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破產清算,生產經營持續不斷。從國家經濟宏觀角度來看,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從企業發展微觀角度來看,則是企業持續經營的內在要求。企業與環境是共存的,企業的經濟管理活動如產品的生產、開發、技術革新都有可能涉及到自然環境資源的利用,資源枯竭的時候,企業也是無法繼續生存的。重視環境能使企業獲得良好的內外部環境,保證其持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