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證據解析(1 / 2)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證據解析

實務導航

作者:張航

【摘 要】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一條列出了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若幹客觀證據,其中第(八)項為“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在運用該條規定處理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減值時需綜合考慮其他各種因素,涉及大量複雜的會計判斷。

【關鍵詞】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 減值; 證據

財政部於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無疑是此次準則修訂中的一大亮點,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運用、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當然,會計準則中很多規定隻是為確認和計量提供了一定的原則和方向,在具體實務中如何運用則涉及到大量的會計專業判斷。本文通過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一條的學習,並結合其在實務中的運用情況,探討對該項準則內容的理解。

一、對“嚴重”的理解

在會計實務中,會計人員在判斷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價值是否發生嚴重下跌時往往參照下跌幅度是否超過初始成本的一個固定比例(20%~30%不等),但事實上這種處理模式並不總是恰當的。因為價值下跌幅度僅僅反映“嚴重”的一個方麵,“嚴重”更多地取決於諸如權益工具價格的曆史波動性以及股價達到目前的跌幅所經曆的時間長短等特定的環境因素。實證研究表明,曆史上的股價波動性越大,為了認定是否發生減值之目的則可接受的公允價值下跌幅度就越大,而在累計下跌幅度相同的情況下,短期內突然下跌的嚴重性要小於通過一段較長時間達到的同樣跌幅,即股價在較長時間下跌相同幅度更能夠反映其價值下跌的嚴重性。也就是說,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是否出現嚴重下跌是在對被投資企業各種情況綜合考量的基礎上得出的,企業持有的每項可供出售金融工具投資都會因投資人情況的不同而需要進行一一判斷,理論上不可一概而論,準則或製度層麵更不可能給出一個定量的標準。

盡管可能難以給出一個定量的指引,但一般理解,對於在流動性良好的市場上交易活躍的權益性投資而言,10%以內的跌幅通常不會認為是嚴重的下跌,而超過20%的跌幅就經常被認為屬於嚴重下跌。對於流動性較差的投資而言,如果曆史上價格的波動特別巨大,則實務中可能認為公允價值的較大幅度下跌也不屬於“嚴重下跌”,但如果累計跌幅超過30%,則除非存在某些僅適用於投資企業或所投資的該項權益工具的特定因素(不含適用於全體或大部分市場參與者的普遍性因素),一般應認為屬於“嚴重下跌”。企業在考量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可以結合自身特點和權益工具特定因素,製定相應的內部量化應用指引,必要時可以谘詢相關專家。

二、對“非暫時性”的理解

對“非暫時性”的理解也沒有一個可普遍適用的定量標準。在實務中的一般理解,連續下跌時間如果沒有超過6個月,則通常認為不屬於“非暫時性下跌”;但如果連續下跌時間超過12個月,則通常難以證明這樣的下跌是“非暫時性”的。對此,企業應當在其內部管理文檔中明確說明確定“非暫時性下跌”的具體時間標準及其確定依據。同樣,關於非暫時性的時間標準準則層麵無法給出確切的標準(事實上根本沒有一個統一且合理的標準),在具體操作上,應當結合資本市場的成熟度、股價波動情況、被投資公司基本資料等情況對是否屬於“非暫時性”進行判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0%”和“12個月”是筆者所理解的通常情況下對於“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判斷的最低限標準。鑒於實務的複雜性,不排除在某項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累計下跌超過30%的情況下仍然可能認為並非嚴重下跌,或者在某項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連續下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下仍然可能不認為下跌是“非暫時性”的。但如果遇到此類情況,建議谘詢相關專家,且在該事項的處理過程中,對相關監管機構就這一問題給出的具體指引給予充分的尊重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