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3 資本配置優化的具體途徑(1 / 3)

一、增量資本配置優化

增量資本配置優化是通過改變增量資本即投資的投入方向,達到優化資本配置的目的。在投資資金較為充裕、資本配置失衡不很嚴重時,使用增量資本配置方式可以不受原有資本配置的限製,自由靈活地追加投資,達到優化資本配置的目的。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央政府投資權力不斷下放,企業、地方政府的投資自主權明顯擴大。中央政府已無力直接決定投資變動的格局,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在投資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國家預算內投資由1978年的62.2%下降到2002年的7.0%,而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及其他投資的比重則呈上升趨勢,其比重分別由 1978年的1.7%、4.2%、31.9%上升到2002年的7.0%、19.7%、4.6%。>;;在這種情況下,各類投資主體的行為偏好共同決定著投資方向,進而決定增量資本配置方式的效果。從中央政府投資行為看,作為國民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管理者和協調者,除了希望盡可能獲得更高的產出之外,還期望盡量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對具有外部經濟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給予充分的重視。從地方政府的投資行為看,為了實現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往往把促進本地經濟迅速發展和盡快增加財政收入作為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投資的目標,因而對於價高、利大、稅豐的行業具有特殊的偏好,而對於具有外部性的行業往往忽視。從企業的投資行為看,隨著企業改革實踐的推進,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投資的目標是追求本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因而明顯傾向於投資少、見效快的行業。可見,經濟體製改革使地方政府和企業的預算外資金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但由於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不合理,各經濟主體所擁有的財權和應承擔的責任沒有相應明確,預算外資金的投向主要是高利稅的行業。盡管中央政府將基礎部門作為投資的主要方向,但由於國家財力已向地方和企業分散,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占國家財力中的比重已經變得很小,相對於沉重的基礎部門建設任務而言總是力不從心。因此,改革後增量配置方式對於優化資本配置的作用並不理想。真正發揮投資對優化資本配置的作用,必須繼續深化投資體製改革,明確各類投資主體的職能和投資範圍。

1.界定政府投資的範圍。

在1994年的深化投資體製改革方案中,國家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投資主體的投資範圍,以及各類建設項目不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市場需求等情況,將投資項目大體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三大類,並據此界定了不同投資主體的投資領域和投資方向,即競爭性項目完全由企業投資;基礎性項目主要由政府投資,企業可適當參與;公益性項目完全由政府統籌安排。應該說這是投資體製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但其中也存在著嚴重的模糊認識。一是將基礎性項目定義為包括基礎設施、基礎部門、支柱產業等,外延過寬。這類項目中很多仍然屬於競爭性的。將此類屬於競爭性的項目劃入政府投資領域隻會距離市場經濟對政府投資的要求越來越遠。二是沒有將屬於自然壟斷性質的基礎設施項目同一般的基礎設施項目明確區分開來,籠統地將基礎性項目作為政府法定的投資領域,可能會由於政府向某些具有競爭性特點的基礎設施投資而造成對民間投資的進入壁壘,從而形成行業上的行政性壟斷而非自然壟斷。這些模糊認識不僅會造成實際操作上的困難,而且會誤導政府投資方向,阻礙政府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調控投資領域的步伐。科學界定我國政府的投資領域,必須根據市場有效性原則,即凡是市場能夠解決的就由市場去解決,市場解決不了的或解決不好的才由政府去解決。我國政府投資範圍應該局限在市場失靈領域。

(1)非競爭性公益項目。這類項目的特點是純屬社會公益性質,項目本身無直接的投資收益。如國防建設、公檢法司政權建設、政府機關辦公設施、初等教育、基礎科學研究和衛生免疫注射等等。這些項目關係到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應納入政府投資的範圍。

(2)非競爭性基礎項目。這類項目的特點是建設周期長、投資大而收益較低,因風險大或者具有壟斷性而需要政府投資經營,單靠市場機製難以達到供求平衡。如農業基礎設施、大江大河治理、城市公用設施、郵電通信、交通、地質勘探等等。但是,就非競爭性基礎項目來說,也應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可以收回部分投資、保本或微利經營的項目,政府不能完全投資而免費提供,應以控股和參股等方式進行投資;另一種是不具備回收能力的項目,如一般道路(橋梁)、大型防洪水利設施等,應當由政府完全投資。

(3)準競爭性的基礎項目和公益項目。在體製轉軌時期,特別是在國有經濟盤子巨大而非國有經濟尚未成長壯大的特殊國情下,政府投資範圍要立即退到完全市場經濟下的上述領域是不現實的。因而隻能將政府投資限在非競爭性公益項目和非競爭性基礎項目作為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當前政府投資的範圍還要加上準競爭性公益項目和基礎項目。前者如科技開發與應用研究、成人和職業教育、藝術表演團體、醫療機構等;後者如能源工業、基本原材料工業以及部分交通運輸業(高速公路、航運)等。

(4)重點競爭性項目。這是相對於一般競爭性項目而言的,主要是指機械、電子、石化、汽車、建築等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雖然也屬於競爭性的和營利性的,但巨大的資金需求和極大的風險使民間投資者畏縮不前。我國民間投資者起步晚,群體小,能夠支配的資本不大。因此,要趕上和超過發達國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政府運用有效的手段尤其是投資手段,吸引社會資金來建立起自己強大的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5)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投資範圍。中央政府應該承擔能夠使全國受益的重大公益性項目和非營利性基礎設施項目,以及部分影響全局的營利性基礎設施項目和調節經濟結構、經濟總量的項目。具體包括:具有重大影響的教育、科研和國防建設項目;重大能源、原材料工業基地建設項目;麵向全國的運輸、通信骨幹設施;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幹工程;重大農業商品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公用設施項目和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及某些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個別地方特色項目,如地區教育、衛生、福利、治安、消防等公用事業和公共部門的投資,區域性交通、郵電、農田水利、城鎮住宅及其配套設施以及少量的能源、原材料工業建設投資。某些既關係到全局又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公益性、基礎性項目,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

2.明確國有企業投資的領域。

從政府投資的運作過程看,政府投資就是政府拿出資本,定出項目,然後組建國有企業法人,由國有企業法人組織工程設計招標和工程設施招標,監督建設過程,對投資實施過程進行組織管理,項目建成後形成經營性的國有企業。從這種意義上說,政府投資就是國有企業投資,政府投資產生國有企業,國有企業負責政府投資實施過程的管理。政府投資的範圍也就是國有企業投資的範圍。當然,國有企業一旦出於政府投資而被創造出來,它就成為一個獨立於政府的經營主體,成為經濟法人。作為法人,它可以擁有自有資金,也可以借貸融資,從而可以用“自己”的錢進行新的項目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投資領域也不應超出政府投資範圍。因為即使國有企業用“自己”的錢投資,盈虧最後也是要政府負責,政府是最終的所有者,也是利益和虧損的最終承擔者。

根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國有企業不適合於在一般競爭性行業進行投資和從事經營活動。在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了國有經濟需要控製的行業和領域主要有四大類:(1)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具體來說,有重要的軍事工業、核工業和特種印刷企業等。(2)某些自然壟斷的行業。這類行業有基礎電信、鐵路、電力、煤氣和自來水企業。(3)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主要有大型水利設施、環保設施、城市公共交通等,以及金融和保險業中的一部分。(4)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主要有大型油田、大型礦山、大型鋼鐵、大型石化、汽車製造集團、大型建築公司、企業性質的重要國家實驗室、重要電子企業和機電設備製造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