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當前現實看,大量國有企業仍然存在競爭性行業,這與市場經濟對國有企業經營領域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從改革的目標看,國有企業應逐步從這些領域退出。因此,現存國有企業擬用自籌資金投資的項目也必須移到上述四個行業和領域,競爭性行業的國有企業原則上不再在這些行業中新增投資項目。政府要通過嚴格審批程序,將國有企業自籌資金投資的項目局限於政府投資範圍內,以便使國有企業始終貫徹政府投資的意圖,扮演政府投資實施者的角色。
3.引導民間投資方向。
從廣義上講,民間投資是指除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投資以外的所有投資,它包括民間法人投資、民間個人投資和外商投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迅速增長,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26.7%。目前,民間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達52.3%。民間投資的迅速增長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緩解就業壓力,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民間投資增長速度明顯放緩。據統計,2000年上半年國有投資和民間投資的增長率僅相差不到5個百分點,而2001年上半年這一差距已經擴大到10個百分點。因此,必須正確引導民間投資方向。
(1)實行開放式的行業投資準入政策,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適應我國加入WTO後對外資進一步開放的形勢變化和擴大民間投資的需要,當前應打破所有製界限,消除行業和部門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機製,在行業準入方麵給予民間投資國民待遇。除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外,其餘行業和領域都應放開讓民間資金投資或控股經營。凡是允許外商投資的產業,應允許國內民間資本進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2)為民間投資營造一個平等、公平的投資環境。這就要求各地政府應將民間投資納入當地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落實明確的鼓勵和引導的政策措施。在製定投資準入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投融資政策、土地政策、出口政策、簡化審批手續、加強民間投資的法律保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待遇等方麵,要與國有投資一視同仁,在輿論、政策、法製等方麵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建議把民間投資納入地方經濟發展和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真正把民間投資的發展當作地方經濟發展和投資增長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3)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促進民間投資發展。首先,規範稅費征收。全麵清理種類繁雜的稅種和稅目,堅決製止對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不合理收費,嚴禁向民間投資者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取消按所有製劃分的差別稅收政策。凡是國有企業享受的各項稅收減免政策,對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也是一視同仁。鼓勵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用稅後利潤擴大再生產給予優惠;對新創辦的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特別是西部地區符合政策法規要求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對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科技含量高、更新周期短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其次,適當增加財政支持。有重點地安排一部分財政資金或財政貼息,帶動民間投資參與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項目建設,既可以緩解當前國家建設資金緊張的矛盾,又可以引導民間資本的投資方向。
二、存量資本配置優化
存量資本配置優化是通過現存資本的合理流動,在流動中達到優化資本配置的目的。當資本配置失衡嚴重,尤其是增量資本極為稀缺的情況下,使用增量配置方式就顯得力不從心,而存量配置方式則顯示出它的優越性。這是因為,一是增量配置方式需要通過改變新投資金在各個部門、地區之間的分配來實現的,它必須以大量的資金作為後盾,而存量配置方式則可在少量資金的情況下實現。二是從投資到形成新的生產能力,存在較長的時滯,在這個過程中往往因投資不足而一再延長建設周期,而存量配置方式則不受這些限製。三是再生產過程中經常遊離出來一部分閑置的資本存量,它們隻能通過存量配置才能得到重新配置,在這方麵增量配置是無能為力的。
20世紀80年代以後,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市場機製在資本配置中的作用逐漸增強,在注重增量投資對優化資本配置作用的同時,更重視存量配置對優化資本配置的特殊作用。1997年,江澤民同誌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把國有企業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結合起來,要著眼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製和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采取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製、出售等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實質上是通過國有資本的流動和重組,在適當收縮國有經濟戰線的前提下,重組國有企業的產業結構和組織結構,實施抓大放小,扶優扶強,通過股份製改造、聯合、兼並、破產、債務重組等使國有企業存量資產合理流動,更好地發揮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主導作用。這表明,我國已經將存量配置作為推動企業改革、優化資本配置的重要途徑。
1.並購。
並購通常被認為是兼並與收購的簡稱。兼並是指兩家或更多獨立的公司結合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原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全部承擔。收購是指收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營業部門或股票,以獲得對該公司控製權的行為。
企業並購是一種企業的經濟行為,是產業發展、企業競爭的必然結果。在我國,具有現代意義的企業並購是在改革開放之後產生的。1984年,河北省保定市鍋爐廠以承擔42萬元債務的形式,兼並保定市風機廠這家連年虧損、幾乎處於停業狀態的企業,開創了中國國有企業兼並的先河。此後,企業並購現象在其他城市,如北京、南京、深圳等地相繼出現。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全國有6 966家企業被兼並,轉移資產82.25億元,減少虧損企業4 095家,減少虧損金額5.22億元。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國有企業現代企業製度改革的展開,我國企業並購活動更加活躍。特別是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實行鼓勵兼並,規範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形成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製”以來,更是將企業並購活動推向新的高潮。據統計,1997年全國兼並破產的國有企業就達2 980戶,使4 155億元資產得到重新配置。目前,企業並購這一存量配置方法,由於具有配置成本低、效率高、便於操作等優點,已經成為我國優化資本配置的重要途徑。
從資本配置的效率來看,由於並購通常是以整體接收被並購方的資產,或稍作剝離就可以成為其他企業有生產能力的資源組合。在重新配置的過程中,資本損失量較小,有利於解決低水平生產和重複建設等問題,具有較小的資本配置成本和較高的配置效率。同時,由於並購過程是資本存量的流動過程,從而能有效地優化資本配置的格局,有利於經濟結構、行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從引起的社會震動來看,並購要比破產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更少,容易成為政府、企業、職工等利益主體的公共選擇目標。從並購的操作環境看,正在進行的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實踐,並購法規及配套法規的頒布,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企業並購的大量實踐,已經把並購推到了優化資本配置的最佳途徑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