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內信用證業務
理論探討
作者:孫慧穎
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結算方式,也是目前最重要的資金融通方式,在國際貿易中被普遍應用。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內貿易漸漸吸收國際法則,國內信用證應運而生。然而國內信用證業務作為一種新型的結算方式和融資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影響著國內信用證業務的健康發展。在此,希望通過分析國內信用證與國際信用證的差異,對國內信用證業務風險作一探討。
一、國內信用證與國際信用證的異同
1.定義上的異同。
UCP600中對國際信用證的定義為:“就本條文而言,所謂‘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不論如何命名或描述,意指一項約定,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據客戶(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或已開證行自己的名義,憑規定的單據並在符合信用證一切條款要求的條件下:(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彙票;或(2)授權另一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項彙票;或(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對國內證的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國內證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款項承諾。”
可以看出,二者在定義上,最基本的內涵式一致的。
2.特性上的異同。
對客戶來說,二者都有獨特的融資特性和結算特性。
1).信用證的結算功能。二者都是使買賣雙方利益得到保障。信用證的應用即是在商業信用之上附加銀行信用。一方麵,受益人隻要提交了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就可以得到付款的保證,另外一方麵,開證人可以在不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可以得到供貨(貨物驗收合格)的保證。不同的是,國內證不如國際證可以通過各種有物權特性的單據控製物權,保證貿易背景,這一點在之後本文會進一步詳細闡述。
2).信用證的融資屬性。信用證的結算方式可以為客戶舒緩流動資金的占用。首先,在開證環節,也就是簽立購銷合同之初,買方可以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占用工商額度授信的方式,開立差額信用證,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積壓。在付款環節,信用證得融資屬性就愈發明顯了。買方如果是即期付款,則可以向委托行申請押彙或信托收據等方式;對賣方來說,信用證如果為遠期信用證,銀行承兌後不能立即收到貨款,需等到信用證承兌到期日方能解付,賣方可以向議付行提出融資申請,用以環節流動資金的不足。
3).實際業務操作中的差異。
(1).對發票的要求不同。由於在國際慣例中,出口商可以自行設計發票,格式自由,隻要保留必要的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貨物描述等相關要素即可,業務背景的真實性無需通過發票加以證實;而在國內的貿易中,《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定,國內信用證結算中所規定提交的發票必須是國際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與原有的國內商業慣例一致,便於管理。這也與國內的會計記賬法則保持一致。從風險防控方麵,這也是為了保證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防止關聯企業聯合套取銀行流動資金貸款。
(2).對提運單的要求不同。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差異迥然。UCP600對運輸單據的要求為海運提單、不可轉讓的海運提單、租賃提單以及聯運提單。在國際慣例中,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既是運輸合同,又是貨物收據,需要背書,承運人根據不同的貿易條款,承擔不同的責任和風險,這在UCP600中都有明確的表述。而在國內證業務中,《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隻在第十七條中對運輸單據做了如下解釋:“公路、鐵路、內河、空運和海洋運輸單據、郵政收據”。而國內信用證中又恰好由於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多選擇就近的企業簽訂合同,大多為買方自提,沒有運輸合同。即便有,也大多是提供出入庫憑證,或者貨物收據。沒有第三方的監管與介入,很容易混淆貿易背景的真實性。
二、國內證發展存在的隱患。
1.業務風險
1).關聯方交易。在國際貿易中,為了防止商業詐騙或者買賣雙方不熟悉,所以多采用信用證方式,而合作多年的老客戶直接采用T/T電彙的方式。但是目前國內證業務存在一個奇怪的現象,即多年合作相互熟悉的買賣雙方反而熱衷於國內證作為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