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離岸金融業務的市場監管法製研究
理論探討
作者:李夢婷
作者簡介:李夢婷(1989—),女,雲南大理州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隨著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金融改革作為推動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引起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離岸金融作為金融改革一項創新舉措對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在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個與國際接軌的法治化的離岸金融市場是需要探索的問題。本文分析了離岸金融在上海自貿區的市場監管法製現狀和並試著提出自由貿易區可嚐試的監管模式和市場準入規定,力求完善我國離岸金融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鍵詞:離岸金融 市場監管模式 市場準入 上海自貿區
一、離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離岸金融的概念。對於離岸金融的概念,理論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彙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引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應嚴格區分:第一,多頭監管。因為離岸金融的主體是多樣化的,就存貸業務來說,貨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數是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的其它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或者他國政府。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可能涉及市場所在國,金融機構母國,貨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國多個國家的主權事項,這樣每個國家都能以主權受到侵犯為由行使管轄權;與在岸金融隻有母國監管不同,因此多頭監管也成為了離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監管較鬆。離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資金到離岸市場,通過各國政府製定特殊政策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稅收、外彙管製等給予優惠,但為了貫徹這樣的優惠政策,雖然施行多頭監管,監管政策都較寬鬆。
2.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現狀。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經曆了繁榮、衰落再到重新開啟的階段。2002年以後,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開啟也順勢提上日程。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開展作為試點開展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讓離岸金融得以複蘇並發展。雖然1989年就已開始了離岸金融業務,但直到1997年《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出台才讓其發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指導思想被確立使離岸金融業務獲得了更快的發展。隨著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必將迎來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新時期。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製度構建
1.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指有關管理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的管理服務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選擇。而管理模式的選擇是政府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國際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滲透型。
(1)內外業務混合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與離岸金融業務經營不分離的市場監管模式,典型代表為倫敦和香港。特點為: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的賬戶合並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操作,兩類業務混為一體。采用此種模式的優勢在於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的資金相互融通,能夠及時相互補足對方資金,促進在岸和離岸業務共同發展,並且方便當時人在兩種業務之間轉換。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會使有關金融機構利用相互混合的業務逃避監管。當一方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必然增加另一方風險的發生,這無疑增加了國內金融體係的不穩定性。當今隻有很少國家由於曆史的原因才選擇了內外業務混合型模式,即使選擇了該模式,為了控製風險,政府也會采取措施讓兩類業務分離。例如: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讓離岸英鎊業務隻能在英屬海峽群島的離岸中心辦理,而倫敦不再開辦此業務。
(2)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是指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相互分離的監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和日本。此種模式是為了推進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創設,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將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開,不僅能夠給非居民交易提供稅收等方麵的優惠,而且能夠將在岸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分離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相互牽連,同時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美國國際銀行業務(簡稱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都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嚴格區分。IBF就規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但是不得向美國居民辦理此類業務,也不得開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業務,例如票據、保險、債券等。JOM機構更是在IBF基礎上將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國法人、政府、國際機構和外彙銀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數的發達國家都是采用這一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