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的授權一定要建立在對以上問題仔細思考的基礎上,以此來判斷自己是否需要撤權。一旦事實證明授權失控,領導就應該堅決果斷地收回權力,如果任由事態發展,定會危害領導工作的順利完成。不過,要強調的是,撤權雖然是有效控權的殺手鐧,但照顧到各方麵的利益,領導一定要考慮周全再作決定,避免自己因為撤權而陷於失信於上級與下屬的兩難境地。
根據不同的越權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方法
為了維護領導者的威嚴,作為領導者一定要牢牢地抓住手中的權力,明白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與下屬保持一定的距離,絕不能與下屬稱兄道弟,亂講哥們義氣。如果這麼做,久而久之,一些下屬就會不分尊卑,繼而輕視領導者,凡事不請示彙報而自作主張,甚至會代替領導者行使權力。如此,領導者就沒有什麼威信可言了。因此,領導者一定要與下屬保持一定的距離,絕不能讓下屬越級、越權,更不容許下屬有任何超越自身職權範圍的行為發生。
一般來講,下屬的越權行為有三種情況:一是由於職責範圍不甚明了,明明口頭交代得很清楚,但在具體做事時卻糊塗了,出現了有意、無意的越權;二是有的下屬對領導者有成見,或是為了顯示個人才能而不正當越權;三是在非常情況下的越權,這樣的行為多少還是可以給予諒解的。
領導者要根據不同的越權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方法,以下幾點希望能給領導者們一些幫助:
(1)首先要讓下屬明確自己的職責範圍。權力是相對於工作責任而言的,有多大的職務,就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權、責、利相一致是領導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隻有三者相互統一,真正克服有職有權無責、有責無職無權、有權無職無責、有職無權無責等現象,才能夠防止越權。明確職責範圍,不能僅停留在製度規定上,而是要研究出若幹辦法,製定實施細則,根據已有的經驗,定人、定位、定權、定責。除規定一般管理、組織、指揮、決策等工作的分工外,明確規定可能出現的緊急問題由誰負責處理。上下級的領導工作,一般權責比較分明,但正職副職的工作,有時不那麼涇渭分明,這就需要明確他們的職責範圍,最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維持現狀,下不為例。領導者對下屬越權產生的效應,要做具體分析。有時,下屬越權決定或處理的事情,可能和主管領導的思路、決策是相吻合的,是完全正確的,幹得很漂亮,成績也很出色。這樣自然要維持下去,但是要明確告知下屬,下不為例。有時,下屬越權行為與領導者的正確決策有一定的差距,在成果的取得上受到一定的影響,發生某些損失,但仍屬於正效應,無損大局。這樣的情況也要維持現狀,繼續下去。在接下來進行的過程中,領導要及時提醒下屬注意請示,並要盡量地使其向更好的方向轉化,取得更大的成績。
(3)要對下屬進行“一級管一級”的教育。分級領導就是分層領導,這是事物發展的客觀要求,任何事物都有其層次結構,發展變化也都是有規律的,係統之間能否有效地運轉是層次性決定的。隻有在有了障礙,產生矛盾,出現不和諧因素時,才能提交上一層次係統解決。下屬要根據這一原則,認真地做好本層次的工作,對上級領導負責,執行上級的指示,接受上級的指導和監督,主動請示和彙報工作,積極地有創造性地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任務。不能見硬就縮,見難就退,見險就躲,也不能固執己見,各行其是。
(4)因勢利導,糾正錯誤。有時下級越權,對問題的決策或處理方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已經或正在發生負效應。這時,領導者要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糾正,“亡羊補牢”,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教育下屬吸取教訓,認清越權的危害。上級領導在正確決策的基礎上,給下級部署任務、提出要求的同時,要深入基層,為下屬完成任務創造必要的條件。總之,上級要為下級服務,支持、指導、鼓勵、幫助下屬,關心、愛護下屬,為下屬排憂解難,及時地解決他們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樣,可以防止或減少下屬由於來不及請示而出現的越權現象。
(5)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棍子打死”。對於下屬的越權,要做具體分析,不能簡單性地進行批評和指責。有的下級越權,是因為執行領導決策時事情做過了頭,是出於好心沒有把事情辦好,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既表揚又批評,先表揚後批評,肯定其積極性,提出越權的危害,以越權的具體事實及結果幫助其分析研究。這樣,下屬才會被領導者的公正、體貼、實事求是的行為所感動,才能夠領悟到應該注意什麼,發揚什麼,克服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