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薪酬管理(7)(1 / 3)

六、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險的概念與特點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是一項憲法權利,社會保險是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最主要的一種途徑。大力發展社會保險事業,是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是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執政理念,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並定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1)社會保險的特點

①社會共濟。社會保險在全社會範圍內統一籌集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實行互助共濟,集合多數人的力量來均衡分擔少數人遭遇的社會風險。

②責任分擔。社會風險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個人、用人單位、國家都應承擔社會保險責任。

③國家幹預和主導。社會保險具有強製性,通過立法強製單位和個人參加,政府參與組織社會保險的組織和運作。

(2)社會保險的功能

①防範風險,包括人身風險與工作風險。人身風險又包括年老、疾病、工傷、生育風險,工作風險包括失業風險。社會保險將個人風險轉化為社會風險,讓社會為個人風險買單,避免個人遭遇風險時因獨木難支而陷於困境甚至絕境,保障其生存尊嚴。

②維穩功能。社會保險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產生安全感,還能緩解社會矛盾。

③利於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製征收保險費,設立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幫助,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④利於勞動力的再生產。對於那些暫時退出勞動崗位的社會成員,社會保險可以確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勞動力的供給和再生產成為可能。

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

(1)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製度,其目標是實現“老有所養”。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事業單位職工和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社會統籌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來自於由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等構成的社會統籌基金,根據個人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社會統籌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本人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

(2)基本醫療保險製度

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製度,其目標是實現“病有所醫”。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

這裏側重介紹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的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籌資方式是由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控製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比例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

(3)工傷保險製度

工傷保險製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