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動爭議司法
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司法是我國司法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司法機關以勞動法為準繩,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它包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和勞動爭議案件的檢察。
我國勞動爭議司法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人民法院負責審理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和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的調解書和仲裁書。對於當事人幹擾調解、仲裁活動,擾亂工作、生產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於當事人幹擾調解、仲裁活動和處理勞動爭議的,和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公民自覺遵守勞動法規,從而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與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中是各有分工、互相配合的關係。各有分工就是說二者處理勞動爭議有各自特定的任務,不能互相代替或互相推諉。互相配合,即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中要注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和裁定,必須要有人民法院協助強製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不服而起訴的案件,否則人民法院可拒絕受理。
第五節中國勞動關係的變遷及發展
一、我國勞動關係的變遷
勞動關係是經濟體製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同的經濟體製包含著不同的勞動關係。
(一)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勞動關係
計劃經濟體製的權利結構是一種行政權結構,勞動者沒有完全意義上的產權,與組織之間是一種典型的行政隸屬關係。此時,組織的勞動關係具有如下特點:
(1)組織勞動關係的主體是國家主體。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國家是唯一的產權主體和唯一的社會利益代表者,組織與個人隻能作為社會的一分子參與利益分享,即它們均不具有獨立的產權身份。
在這種產權結構的安排下,組織隻不過是行政體係中的一個中介機構,並不具有自由的用人權與資源的支配權;而個體勞動者也不過是行政體係中的一個組成要素,在職業流動和就業選擇上並沒有一份自由或自由支配的權利,組織勞動關係的主體被異化為國家主體。
(2)組織勞動關係的確立是行政手段。組織作為政府的一個生產單位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組織人力資源的配置通過行政手段來實現。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確立。
(3)組織勞動關係的運作機製是國家調控。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組織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其調解的機構也以政府機關所設的專門部門為主,利用行政手段加以調控。
(二)市場經濟體製下的勞動關係的變化
市場經濟承認個人或機構(法人)對他所擁有的財產的完全的獨占權、自由支配權、排他的使用權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收益權。也就是說,在產權結構中,每個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產權主體,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交易關係。因此市場經濟體製下的勞動關係,本質上是一種不同產權主體間的交易關係,與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勞動關係相比發生了變化:
組織勞動關係內部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地位差別在逐步拉大
隨著現代組織製度的建立,組織經營者在勞動用工、人事調整和工資分配等方麵的權力越來越大;而與此同時,由於受到轉型期就業崗位減少和失業人口增多的壓力,勞動者在組織內部的地位卻有所下降。一升一降的結果必然導致組織內部經營者和勞動者地位差別的拉大。
組織勞動關係的主體正在由國家主體變為組織管理者和勞動者雙方主體
首先,組織管理者作為組織勞動關係一方主體的身份或資格已逐步得到確立。其次,對於勞動者一方來說,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經常遭到衝擊,這就促使勞動者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關心切身的利益,勞動者及其工會組織不斷采取各種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勞動者在職業流動和就業選擇上也獲得了一份自由支配的權利,組織的勞動者作為組織勞動關係另一方主體的身份也正在得到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