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在討論會計行業嚴重缺乏信用度的時候,不能不提到180年以前發生的一個經典案例。
這個事件的發生一方麵反映了當時我國和西方國家在法律製度方麵的差距,另一方麵也給東西方的交往造成了嚴重的負麵影響。從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缺乏必要的辦事程序和透明度,就必然會引起糾紛、增加工作風險。會計職業信譽度的下降道理也是如此。
強龍鬥不過地頭蛇
1821年,美國一艘商船艾米力號在我國珠江口岸卸貨的時候發生了一名中國婦女落水身亡的事件。中方由此指責這是美方的一名船員用瓦罐將該婦女砸死的,而美方則辯稱,他們的船員隻是將瓦罐遞到了那位婦女的手中,是中國婦女自己落水身亡的。出事以後,這個案件自然地就由當時的廣東省番禺縣縣令上船審理決斷。
在審案過程中,美方提出要求傳喚有利於他們的證人,並且要求擁有辯護的權利、要求進行公開審理。番禺縣令聽了以後勃然大怒、拂袖而去,臨走的時候還丟下了這樣一句“留言”:如果不交出“凶犯”,就要扣押船長。最後的結果自然是逼使美方交出嫌犯。
幾天以後,番禺縣令就單方麵審判了這個案件,並且正式通知美方“凶犯”已經“供認畫押”,並且已經被絞死。美方對此表示震驚,立即發表聲明提出了強烈抗議。
這是一起典型的“強龍鬥不過地頭蛇”事件。然而,不管是“強龍”也好、“地頭蛇”也好,如果不依法辦事,或者是法律製度不統一、不合理,就必然會造成一係列的後遺症。
用我們今天的眼光來看,當時的中國司法製度確實存在著很多問題。
首先是“秘密審判”令人難以接受。我國古代法官並沒有接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因此不可能期望他們嚴格依法審判。從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審判即使是庭審語言聽上去也富有“詩意”,模糊性很大。
其次,判案的程序相當簡陋。判官在斷案過程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不一定非得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可。
最後,雖然中國從宋朝開始就有了訟師,但他們在官方的眼裏總是一副“害群之馬”的形象,主流意識形態對他們很是反感,所以他們的應有作用更是無法發揮。這和當時在西方已經普遍確立的律師製度相比,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這樣的法律製度差異和現實狀態,就決定了“天高皇帝遠”、“先斬後奏”、“我要怎麼判就怎麼判”的一種結局。
視會計準則為擺設
回到我們的會計話題上來。“強龍鬥不過地頭蛇”的行為慣性延續到現在,在會計人的工作經曆中,就出現了相當多的類似於這樣中外製度不同、執行製度隨意性大的場麵。
在基層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情形,明明是違法犯罪的事例卻照樣有人“敢做敢為”。會計準則擺在那裏,一些基層領導乃至於會計人,仍然在那裏我行我素,並不是嚴格依照會計法規和製度辦事。
2001年10月20日在上海召開的APEC會議上,中國政府向與會國家代表承諾,一定修改我們的法律體係,跟國際接軌。這實際上是100多年以前我們就應該做的事情。
我國政府之所以把和國際接軌當作一項莊重承諾,是因為在這方麵的差距已經存在了幾千年。和國際接軌包括方方麵麵,其中理所當然地也包括會計準則及其操作規範。
中國會計透明度全球最低
普華永道(Price Waterhouse&Coopers)的一項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國家的會計透明度與其金融資本成本之間存在著直接的關係。具體地說就是,會計透明度越高其資本成本越低、對經濟的發展就越有利;反之,會計透明度越低其資本成本則越高,進而會阻礙經濟的複蘇或增長。
最近幾年來,我國的會計透明度曾經受到一些國際機構的懷疑,不能不說這也是我國會計人信用缺失的一大根源。
在普華永道的一份關於“不透明指數”(The Opacity Index)調查報告中,中國被列為透明度最低的國家。
該報告以35個國家和地區為調查對象,分別從腐敗、法律、財經政策、會計準則與實務、政治製度調整5大項,對不透明指數進行評分和排序。各項的分值越高,表明“透明度”越低;分值越低,表明“透明度”越高。
在所調查的35個國家中,中國的“不透明指數”為87,位居35個國家之首,遠遠高於不透明指數最低的新加坡(29)和美國(36)。在這項分項調查中,還包括了會計準則與實務(含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的“不透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