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為何獲賠償
慧心·優活
作者:劉愛武
代理人瞞天過海賣保險
陳豔秋2007年與洪濤結婚,次年,兒子陳洪呱呱墜地。然而,兒子才一周歲多點,洪濤就突發疾病。2009年10月,洪濤因慢性乙型肝炎,入住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兩個月後才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膽結石。
洪濤身體大不如從前,隻能做些簡單的家務。陳豔秋一直擔心他舊病複發。
李富華是陳豔秋娘家一個村的,在一家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人。2012年年初的一天,她拎著一袋蘋果,來到陳母家,推介各種保險。巴掌不打笑臉人,陳母捺著性子,半懂不懂地聽她講解。
聽到重大疾病保險時,陳母起了興致:“我女婿有乙肝毛病,能不能買保險?”李富華問好了沒有。陳母說基本好了。李富華給了肯定的回答,陳母就說跟女兒說說看。
大年初五,李富華欣然來到陳豔秋家。她說,不僅交費可得保障,還附加一份住院醫療保險,補充報銷社保的差額部分。陳豔秋決定買一份。
對填寫投保單的過程,事後卻有不同說法。李富華的說法是,她一邊填一邊問洪濤身體是否健康,洪濤說健康,她就在“是否患過相關疾病”的框內勾了“否”。填完後她叫洪濤簽了字。而陳豔秋的說法是,李富華根本沒詢問她,直接填好就讓簽的字。
不管事實如何,反正結果是:陳豔秋為洪濤投保了國壽康安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以及國壽長久嗬護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合同生效時間為當年2月3日,每年2月3日交納保險費,交費方式為年交,受益人為兒子陳洪。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為2萬元,保險期為終身,被保險人身故的,按基本保險金額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補償醫療保險金額為5000元,保險期為1年。
2012年年底,洪濤又病了,入院治療,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其他診斷為失血性休克、肝炎後肝硬化、脾腫大,因醫治無效,不幸去世。
2013年1月,陳豔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洪濤帶病投保為由,發出拒付保險金的通知,終止了保險合同效力,並告知陳豔秋辦理應返還的部分保險金相應手續。
陳豔秋多次交涉無果,向蘇州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5萬元。
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病曆記錄,洪濤患有多種疾病,雖好轉出院,但實際未能治愈。他和其配偶均未告知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法》第十六條的如實告知義務。因此,駁回陳豔秋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