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化外部環境———完善市場約束機製
在EVA為導向的國企經營者業績評價係統的應用中,以市場約束機製為代表的企業外部環境的優化是基本保障。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市場約束機製是解決代理問題的有效方式之一。法馬(FAMA,1980 )指出:經理人市場、資本市場、非產品市場上的競爭能夠產生約束經理行為的信息,因此能夠解決由於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的激勵問題。來自市場的約束通常包括資本市場的約束、產品市場的約束和經理人市場的約束。
1.資本市場的約束
在有效的資本市場上,公司股票價格是反映公司業績、公司價值及其成長性的重要標誌,也是對經營者業績及其人力資本價值的反映。股票價格下跌將對公司未來發展,特別是公司經營者聲譽產生較大影響,從而成為對經營者的基本約束。除此之外,資本市場對經營者的約束還表現為公司控製權的接管約束。即公司可以和產品一樣被買賣和接管,一旦公司經營者經營不善造成公司虧損或侵害股東利益,股東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需要,必然要求更換經營者,而其他企業經營者可以通過購買股票、要求重新選擇經營者等改組管理層。同時,高度流動的資本市場為上述控製權的接管創造了條件。作為兩權分離條件下公司控製權的實際擁有者———經營者,可能會因公司被接管而喪失控製權及其各種派生的控製權利益。因此,資本市場上控製權的接管成為對經營者具有強大威懾力的約束方式之一。
2.產品市場的約束
產品市場的存在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得以進行、產品得以實現的前提。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生產經營過程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公司所有者既不能直接觀察經營者在公司經營活動的組織、決策及其經營過程,通常也不具備直接判斷經營者決策是否符合股東利益的專業能力。因此,較為有效的判斷依據則是依據經營者各項具體經營決策及行為的經營結果。在產品市場上,其競爭性特征意味著不存在壟斷性,沒有產業壁壘和地區封鎖,產品定價主要由供求關係決定,從而,企業的經營成果能夠充分反映經營者業績。即在競爭性的產品市場中,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努力程度通過其產品的競爭能力及其經營業績得以體現,企業間盈利能力的比較及差異,亦成為對經營者能力及業績的綜合評價。因此,產品競爭的壓力迫使企業經營者不斷努力,提高企業效益。可以說來自產品市場的約束為經營者業績評價奠定了基礎。
3.經理人市場的聲譽約束
競爭性經理人市場的存在對於降低代理成本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提供了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製,將經理人員的經營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等通過產品市場所反映的企業利潤和資本市場所反映的股票價格,在經理人市場上反映為經營者的人力資本價值。正如法馬(FAMA,1980)所指出的,在現實中,“時間”可以解決問題。因為從動態角度看,如果一個經理的表現欠佳,他在經理人市場上的人力資本價值就會下降。為了避免人力資本貶值,經理必須努力工作,以維護自己的聲譽。經理人市場的存在,一方麵增強了經營者價值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所有者選擇經營者的風險,並為經理人員的流動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麵,促使經營者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自覺追求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提高企業業績。
總之,產品市場的競爭性、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有效性均從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經營者業績評價。
從我國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看,其市場約束機製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無論是來自資本市場的約束,還是來自經理人市場的約束,均呈弱化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致力於建立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加入WTO以後,在大部分製造業、流通業基本實現了市場開放。但不可否認的是,在一些特定行業,如電力、石油等,市場仍在相當程度上呈現壟斷性,產品市場的充分競爭尚沒有全部實現,在經營者業績評價中,行業的競爭性仍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從資本市場的情況看,盡管在發展中不斷完善,但基本功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發揮仍受諸多非市場經濟因素環境的限製,並呈現強投機性特征,股份公司過分強調其籌資功能,很少考慮對股東的誠信責任,重大決策不及時披露,甚至惡意欺詐投資者,股價嚴重脫離企業業績;從經理人市場的發展看,隨著我國企業人事管理製度的改革,盡管在國有企業經營者選聘中以行政幹預為特征的非市場因素的影響仍不可避免,但越來越多的大型國有企業麵向市場招聘經營者,說明我國經理人市場正在逐步發展中。總之,我國當前狀態下,外部市場對經營者的約束力度是不同的,產品市場基本有效,但來自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約束仍顯不足。應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在規範的前提下,培育經理人市場,加強控製權市場的建設,增加企業經營者的壓力和動力。
(二)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製
在所有權和控製權分離的公司製企業中,基本特點之一即為兩權分離,這一分離體現了這樣一個契約控製權的授權過程———作為所有者的股東,除保留諸如通過投票選擇董事與審計師、兼並和發行新股等剩餘控製權外,將本應由他們擁有的契約控製權絕大部分授予了董事會,而董事會則保留了聘用和解雇首席行政官(CEO)、重大投資、兼並和收購等戰略性的“決策控製權”(一種剩餘控製權),將包括日常的生產、銷售、雇傭等“決策管理權”(特定控製權)授予了公司經理階層。由於公司資本的提供者遠離對公司運營的控製,董事會作為所有者利益的代表,不可能完全了解經理人的行為,因而經理人有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可能偏離股東利益的自利行為。因此,從保護資本提供者的利益角度出發,客觀上要求借助一種機製確保股東利益,公司治理應運而生。
關於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目前尚沒有一個一致的定義。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MAYER,1995 )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製》一文中,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吳敬璉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組織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製衡關係。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經營企業”(吳敬璉,1994 )。
錢穎一教授在《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中指出:“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製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幹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係,並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製權;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製”(青木昌彥、錢穎一,1995 )。
張維迎在其《所有權、治理結構與委托代理關係》一文狹義地講是指有關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麵的製度安排;而廣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製度性安排,這些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製,如何控製,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這樣一些問題。
1999年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製定的《公司治理原則》中給“公司治理”作了如下的描述:“公司治理是一種據以對工商業公司進行管理和控製的體係。公司治理明確規定公司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並且清楚地說明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同時,它還提供一種結構,使之用以設置公司目標,也提供了達到這些目標和監控運營的手段。”
盡管對於公司治理的界定有不同的觀點,但綜合來看公司治理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從根本上它被視為一個關於所有權安排的契約(楊瑞龍、周業安,1997 ),是一套治理企業交易關係的製度安排。公司治理實質上要解決的是因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後產生的委托代理問題,它是規範委托代理各方之間關係的一種製度安排,並由此而形成的具有分權製衡關係的企業組織和運行機製。公司治理的本質是基於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而選擇的關於各治理主體之間權利分配和製衡關係的製度安排,具體表現為界定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職責和功能的一種企業組織製度,這一製度使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契約關係均有明確的權利邊界,以建立起權利製衡機製。